山东济南对工程企业资质个人和企业业绩核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确认函问题,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被伪造公文、印章的单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内容摘要:现将近期企业申报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进行重新核查,省内业绩由我局和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OA)发送,外省业绩由我局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对核查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将处理决定推送国家信用平台。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由被伪造公文、印章的单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关于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和企业业绩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14:56 信息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勘察服务处 浏览次数:7668次 

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近日,我局在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时,经与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确认函问题,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打造守法经营的法治环境,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现将近期企业申报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进行重新核查,省内业绩由我局和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OA)发送,外省业绩由我局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对核查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将处理决定推送国家信用平台。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由被伪造公文、印章的单位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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