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住建局及各师市住建局通讯录
发布时间:23年01月3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住建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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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住建局办公室
兵团住建局及各师市住建局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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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研究处:0991-2899172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处:0991-2890221
建筑市场监管处:0991-2890617
城镇建设管理处:0991-2896975
一师住建局:0997-6378195
二师住建局:0996-2039345
三师住建局:0998-5701090
四师住建局:0999-8182542
五师住建局:0909-769683
六师住建局:0994-5804052
七师住建局:0992-6687281
八师住建局:0993-2068775
九师住建局:0901-3384285
十师住建局:0906-3375941
十一师住建局:0991-6686269
十二师住建局:0991-3837831
十三师住建局:0902-2565868
十四师住建局:0903-6562046
2023-01-30
2023-01-29
2023-01-28
2023-01-27
2023-01-26
2023-01-25
2023-01-24
2023-01-23
2023-01-22
2023-01-21
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020-04-01
2020-04-01
兵团承接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清单 | |||||||
部门: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兵团行使主体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类别 | 承接责任单位(处室) | 是否承接到位 | 是否制定工作规范 | 备注 |
1 | 住建局 | 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2 | 住建局 | 权限内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3 | 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是 | 是 | |
4 | 住建局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是 | |
5 | 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确认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是 | 是 | |
6 | 住建局 | 工程建设工法审定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依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实施 |
7 | 住建局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是 | |
8 | 住建局 | 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是 | |
9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依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实施 |
10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1 | 住建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2 | 住建局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3 | 住建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4 | 住建局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5 | 住建局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6 | 住建局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7 | 住建局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8 | 住建局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19 | 住建局 |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0 | 住建局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1 | 住建局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2 | 住建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3 | 住建局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4 | 住建局 | 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5 | 住建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6 | 住建局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7 | 住建局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8 | 住建局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29 | 住建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0 | 住建局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1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2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3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4 | 住建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5 | 住建局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6 | 住建局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7 | 住建局 |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8 | 住建局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39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40 | 住建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41 | 住建局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42 | 住建局 | 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43 | 住建局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是 | |
44 | 住建局 | 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45 | 住建局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46 | 住建局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审批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47 | 住建局 | 兵团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兵团备案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否 | 否 | 新承接事项,正在与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对接 |
48 | 住建局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49 | 住建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0 | 住建局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1 | 住建局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2 | 住建局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3 | 住建局 |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4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5 | 住建局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6 | 住建局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7 | 住建局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8 | 住建局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59 | 住建局 |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0 | 住建局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1 | 住建局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2 | 住建局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3 | 住建局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4 | 住建局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5 | 住建局 | 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6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7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8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69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0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1 | 住建局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2 | 住建局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3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4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5 | 住建局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6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7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8 | 住建局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79 | 住建局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0 | 住建局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1 | 住建局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2 | 住建局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3 | 住建局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4 | 住建局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5 | 住建局 | 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6 | 住建局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7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8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89 | 住建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0 | 住建局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1 | 住建局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2 | 住建局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其他职权 | 城乡规划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3 | 住建局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4 | 住建局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5 | 住建局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6 | 住建局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7 | 住建局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8 | 住建局 | 对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 |
99 | 住建局 | 对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