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已经实施,诸多内容发生了变化,而相
关配套政策规定尚未正式印发,各地和矿山存在各
种各样的困惑,亟待明确要求,更新观念,统一认
识;同时,近期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中也发现各地
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把握标准不统一、处理原则不统
一,为使新矿法执行到位,统一全省标准,让矿业
权人会申请、工作人员会审查,特编制形成《矿业
权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过渡期)》,归纳总结了登
记审批中 19 个方面 223 个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
式,回答了涉及到的审核审查办理和问题处置要
求。但因水平有限,理解和把握难免有偏差,如部
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各业务处室最新规定存在冲
突,仍要以法律法规和各业务处室最新规定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管理处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基本原则
1.新矿法在矿业权登记许可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1
2.矿业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区别是什么?............1
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是什么?........................2
4.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可是什么关系?............................3
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能否一并申请、同时办理?满足什么条
件可同时办理?........................................................................3
6.新矿法实施前已取得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许可证还有效
吗?............................................................................................4
7.矿业权登记时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吗?........................4
8.现采矿权人以转让形式取得采矿权,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时,是否可以用采矿权转让合同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4
9.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
衔接?........................................................................................4
10.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吗?..................................5II
11.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5
办理情形
12.矿业权登记有哪些情形?..................................................6
13.矿业权许可有哪些情形?..................................................7
1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同时办理的情形有哪些?..................7
15.更正登记的情形有哪些?..................................................9
16.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9
17.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10
18.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10
登记簿
19.为什么必须建立矿业权登记簿?....................................12
20.建立矿业权登记簿有什么作用?....................................12
21.矿业权登记簿与不动登记簿有什么区别?....................12
22.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建设?................................................13
23.不登簿的矿业权能办理许可吗?....................................13
24.矿业权登记簿和矿业权权属证书有何关系?................13III
25.登记簿记载事项是如何规定的?....................................14
26.登记簿上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如何生成?....................14
27.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14
过渡期规定
28.什么是过渡期?................................................................15
29.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规定还有效吗?15
30.过期矿业权具备什么条件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手续?......................................................................................15
3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能否办理原矿业权登记?............16
32.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
..................................................................................................16
33.存在违法采矿及占地行为的,在登记和许可时如何把
握?..........................................................................................16
34.违法罚款未缴纳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17
35.划转的矿业权能否办理转移登记?................................18
36.存在累计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怎么办理登记和许可?
..................................................................................................18
37.煤层气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何时签订出让合同?......18IV
38.煤层气矿业权勘查投入怎么认定?................................19
3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矿业权人有什么要求?................19
40.探矿权需区分勘查阶段吗?............................................19
41.已有矿业权深部或上部开展勘查有什么要求?............20
42.如何认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20
43.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中的计量单位如何规范?................21
44.“资源储量规模”如何认定?........................................22
4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结果公示吗?............................22
4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有哪些变化?........22
47.采矿许可证不再体现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如何
认定?......................................................................................23
48.仍在有效期内矿业权许可证如何申请换发矿业权证和许
可证?......................................................................................23
49.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的采矿权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续期
登记和延续许可?..................................................................24
50.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的矿山还可以办理矿业
权登记吗?..............................................................................25
51.存续年限已超过 15 年煤层气探矿权还可以办理矿业权
登记吗?..................................................................................25
52.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还可以继V
续办理登记和许可吗?..........................................................26
5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票据起算时间如何
确定?......................................................................................26
5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申请坐标有什么要求?................27
办理时限和权限
55.矿业权登记年限和矿业权许可年限如何确定?............28
56.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权限如何划分?............28
57.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提前多长时间提出?............29
58.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决定权限怎么划定?..................................................30
5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受理的审查时限是多长?................30
60.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30
61.要求企业完成补正时间多长?........................................31
62.办理结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送达?................................31
63.市县审查上报省厅的初审时间多长?............................31VI
首次登记
64.什么是首次登记?............................................................32
65.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记”?.. 32
66.首次登记的探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3
67.首次登记的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3
68.首次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34
69.准予首次登记的条件是什么?........................................34
70.首次登记还需要重新进行各类保护区核查吗?............34
71.首次登记发现登记内容与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时,应如何处理?..................................................................35
72.采矿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三叠图”是什么?........35
73.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需要公示吗?....................35
转移登记
74.矿业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是什么?................................36
75.“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是什么?............36
76.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37
77.转移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37VII
78.准予转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38
79.转移登记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38
80.不予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39
81.国有矿山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的,是否仍然需要提供主
管部门同意意见?..................................................................39
8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如何认定?................................40
83.采矿权转让合同有什么要求?........................................40
84.矿业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41
85.矿业权转让行为需要公示吗?........................................41
86.转移登记何时生效?........................................................41
87.转移登记批准有效期如何计算?....................................41
88.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42
89.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完成相关义务履行?....................42
90.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
记?..........................................................................................42
91.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如何办理转移登记和许可?..42
92.存在轮候查封、抵押、过期等情况的矿业权,人民法院
裁定后,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43
93.被裁定的矿业权存在生态恢复治理方务未履行,出让收
益未缴清等情况的,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43VIII
变更(续期)登记
94.是不是所有探矿权续期(延续)时都必须核减面积?44
95.探矿权存续时限是多长?................................................44
96.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记”?
..................................................................................................45
97.原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申请办理变更(续期)登记
及延续许可申请时,矿业权证书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期限起
始日、截止日有什么规定?..................................................45
98.什么情况是规范开采标高?............................................45
99.什么情况是变更开采标高?............................................46
100.增扩上部和下部资源有什么要求?..............................46
101.变更开采矿种有什么要求?..........................................46
102.夹缝资源能否协议出让?..............................................47
103.矿业权可以分立吗?......................................................47
104.矿业权可以合并吗?......................................................47
105.勘查矿种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勘查变更登记?..47
106.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8
107.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48IX
保留登记
108.探矿权什么情况下需申请办理保留?..........................49
109.探矿权最多可以办理多少次保留?..............................49
110.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一般为几年?..............................49
111.探矿权办理保留后,保留期限是否还计入探矿权存续期
限内?......................................................................................49
112.探矿权保留和解除探矿权保留如何办理?..................49
113.探矿权保留后颁发几个证?..........................................50
114.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还需继续办理保留吗?......50
115.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需进行保护地核查
吗?..........................................................................................50
116.办理探矿权保留时用不用核减面积?..........................50
117.探矿权保留登记后,还可以进行勘查吗?..................50
118.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勘查
许可进行勘查吗?..................................................................51
119.探矿权保留后,使用费还需缴纳吗?..........................51
120.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申请转移、变更登记吗?......51X
抵押登记
121.矿业权抵押登记情形有哪些?......................................52
122.抵押登记的条件是什么?..............................................52
123.抵押登记的办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52
124.探矿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53
125.抵押登记部门负责标的物价值的认定吗?..................53
126.抵押登记如何申请办理?..............................................53
127.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如何规定的?..................................53
128.抵押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53
129.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矿业权证和营业执照
吗?..........................................................................................54
130.抵押登记的时限如何规定的?......................................54
131.矿业权存在的消灭风险由谁承担?..............................54
132.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到期的矿业
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54
133.抵押权人必须是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吗?..........55
134.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吗?..55
135.申请抵押矿业权须签订主债合同或抵押合同吗?......55
136.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矿业权能办理抵押登记吗?..55XI
137.已办理抵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的责任是什么?......55
138.矿业权抵押权如何配号?原来办理的抵押公示信息是
否还有效?..............................................................................56
139.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能办理矿业权
抵押登记吗?..........................................................................56
查封(解除)登记
140.查封(解除)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57
141.办理查封(解除)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57
142.办理查封(解除)登记的流程是什么?......................57
143.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矿业权是否可以办理查封(解
除)登记?..............................................................................58
144.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查封登记信息如何处
理?..........................................................................................58
145.已过期的矿业权能办理查封登记吗?..........................58
146.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59
147.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如何
处理?......................................................................................59
148.按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履行哪些责任?..59XII
注销登记
149.什么是矿业权注销登记?..............................................60
150.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矿业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公告
注销登记?................................................................................60
151.探矿权已批准转为采矿权,原探矿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
登记?......................................................................................60
152.注销矿业权的条件是什么?..........................................61
153.被整合矿业权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61
154.注销矿业权和吊销矿业权的区别是什么?..................61
155.过期矿业权既不申请办理登记,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
关如何处理此类矿业权?......................................................61
156.公告注销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62
157.公告注销矿业权是否仍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62
许可审批
158.首次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哪些规定?......63
159.申请许可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有哪些要求?......63
160.首次申请采矿许可对勘查程度有什么要求?..............64XIII
161.申请许可时,申请表的填写要求是什么?..................64
16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65
163.如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65
16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后如何补办?..............66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165.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如何进行评审
及批准?..................................................................................67
166.市、县局出具非油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7
167.市、县局出具煤层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8
168.退出重叠区域的恢复治理义务由谁履行?..................69
169.基金帐户如何开设?......................................................69
170.基金如何提取?..............................................................69
171.基金提取的标准是什么?..............................................70XIV
保护区核查
17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进行各类保护地核查的要求是什
么?..........................................................................................72
173.文物核查最新的要求是什么?......................................74
174.城镇开发边界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4
175.矿业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处置?..........................76
176.地质遗迹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7.自然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8.森林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9.湿地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0.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2.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3.Ⅰ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9
184.Ⅱ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9
185.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6.泉域重点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7.汾河、沁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8.饮用水源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XV
189.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的要求是什么?..........................81
重叠处理
190.探矿权和采矿权重叠怎么处理?..................................82
191.采矿权相互重叠能否办理登记和许可?......................83
192.坐标换算误差形成的矿业权重叠的怎么处理?..........84
193.井口位于矿区范围之外或者他人矿区范围的如何如
理?..........................................................................................84
194.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在办理登记和许可时应
如何处理?..............................................................................84
195.存在公路、铁路等压覆矿山如何处理?......................85
196.在办理矿业权审查时,进行查重分析,发现与周边矿山
存在重叠,如何处理?..........................................................85
197.查重分析中,与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或各类保护区
重叠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85
198.矿业权可以互调矿界吗?..............................................86XVI
三级联办运行
199.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来的矿业权管理系统是否
还能使用?..............................................................................87
200.省厅是否统一更新各地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87
201.勘查许可证号和采矿许可证号是否继续全国统一配
号?..........................................................................................88
202.配号途径和格式是否发生变化?..................................88
203.全国矿业权统一编码制度在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上有什
么调整?..................................................................................88
204.新矿法实施后,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配
号时,旧的许可证号是否继续沿用?..................................89
205.新矿法实施后,新的证书格式发生变化,市县如何领取、
打印?......................................................................................89
206.矿区范围坐标过长超过证书可容纳范围,如何处理?.. 89
207.矿业权人报盘软件中坐标生成面积与三级联办平台上
图计算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90
208.矿业权人填写报盘软件时,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导致
矿区范围自相交、扣除区域与矿区范围相交、扣除区域自相
交等原因,造成无法生成图形,如何处理?......................90XVII
209.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登记与许可是否可同时申请
办理,配号是配一次还是分别配号?按照变更配号还是延续
配号?......................................................................................90
210.上报省厅办理的矿业权登记、许可事项,市县审查意见标
准模版中,已有的矿业权办理首次登记和延续时,也只能选择
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取得的采矿权
两种情形,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填写?..............91
办理结果及送达
211.准予登记和许可的办理结果都有哪些?......................92
21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果如何送达?..........................92
213.送达特别注意事项是什么?..........................................93
214.送达需在多长时间内完成?..........................................93
215.办理结果需要公告吗?..................................................93
216.颁证通知需抄送哪些单位?..........................................93
查询服务
217.压覆矿业权如何查询?..................................................94XVIII
218.什么人可以申请相关资料查询?..................................94
219.申请资料查询需要什么条件?......................................94
220.申请资料查询的流程是什么?......................................95
221.什么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96
222.信息查询申请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96
223.矿业权信息是否可以自助查询?..................................96
基本原则
- 1 -
基本原则
1.新矿法在矿业权登记许可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1)“一证载两权”变为“两证载两权”。分别为不动
产权证书(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
(2)审批制变为确认制和审批制。矿业权证为行政确
认登记,勘查开采许可为行政审批,合并称为矿业权登记许
可。
2.矿业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
自然资源空间进行确认登记,划清全民和集体、全民和各级
政府、集体和集体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边界,其中包
括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登记是指矿业权管理机关依
据管理权限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并予以登记。
(1)登记的对象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是河流、
山岭、草原、森林、滩涂、无人居住的海岛和探明储量的矿
产资源。矿业权登记的仅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给矿业权人一问一答
- 2 -
的矿业权。
(2)登记的目的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是划
清四条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方的自然资源
产权制度。矿业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矿业权范围、限期、归
属三个核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3)登记的内容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涵盖了自然
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
及所有者的主体。矿业权登记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范围、矿
种、位置等,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内容要少的多。
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1)取得的方式不同。矿业权经矿业权管理机关批准
出让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经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出售购
买取得。
(2)申请人不同。矿业权人为营利法人企业或具有资
质事业单位,不可为自然人,而不动产持有人既可为企业、
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
(3)权限不同。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仅赋
予矿业权人在其登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
品;不动产权是完全的财产权,具有收益、使用、占用的权
利,且有处分的权利。
(4)登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登记不包括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
(5)登记后监管不同。矿业权登记后自然资源等相关基本原则
- 3 -
职能部门要继续履行对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动产登
记后,登记机关不履行监管责任。
(6)登记审查要求不同。矿业权登记除需审查权属清
晰外,还需对义务是否履行、出让收益是否处置、是否存在
重叠、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况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重点是权
属清晰。
4.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可是什么关系?
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
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
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
的制度。使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
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1)登记在先,许可在后。先有权,后才能勘查和开
采,登记是许可的前提条件;
(2)许可跟着登记走。登记内容变,许可随之变;登
记被撤回,许可要注销;登记时间到期,许可不再延续,要
保持充分的衔接;
(3)满足条件可同步办理。登记和许可使用一套资料
同步办理。
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能否一并申请、同时办理?满足什
么条件可同时办理?
可以一次申请、同时办理。登记和许可的资料、工作全一问一答
- 4 -
部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
6.新矿法实施前已取得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许可证还有
效吗?
现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保持“权
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仍为“一证载两权”,原许可证依
然有效。
7.矿业权登记时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吗?
按照相关规定,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均需提供《矿业权出
让合同》,以往签订的价款合同不能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
未签订过《矿业权出让合同》的,需向厅矿业权处申请补签
或按矿业权处要求提供补签合同的承诺,否则不能办理矿业
权登记。
8.现采矿权人以转让形式取得采矿权,申请矿业权登记
和许可时,是否可以用采矿权转让合同代替矿业权出让合
同?
不可以。
9.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
如何衔接?
(1)“不变不换”。新《矿产资源法》生效前颁发的仍
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
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基本原则
- 5 -
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2)“不到不换”。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
人应当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
记;其中,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视为探矿权首
次续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
办理探矿权保留。对于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到
期,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
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3)“不需不换”。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登簿生效,
对于抵押、查封等需要登簿,但原矿业权并未取得矿业权证,
无法完成登簿工作的,为完成登簿工作,需要换证登簿。
10.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吗?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业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故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
11.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
(1)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
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2)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情
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一问一答
- 6 -
办理情形
12.矿业权登记有哪些情形?
(1)探矿权首次登记;
(2)探矿权转移登记;
(3)探矿权保留登记;
(4)探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
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续期);
(5)探矿权注销登记;
(6)采矿权首次登记;
(7)采矿权转移登记;
(8)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缩小
开采区域范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矿
山名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
(9)采矿权注销登记;
(10)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
(11)矿业权更正登记;
(12)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登记;
(13)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情形
- 7 -
(14)矿业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15)矿业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16)矿业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7)矿业权查封(解除)登记。
13.矿业权许可有哪些情形?
(1)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3)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
并)、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
矿权转让);
(4)注销勘查许可证;
(5)补办勘查许可证;
(6)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
(7)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8)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扩大开采区域、缩小开采
区域、开采矿种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变更、采
矿权转让);
(9)注销采矿许可证;
(10)补办采矿许可证。
1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同时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结合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减化办理流
程,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可以按照合并办理事项一并提出申一问一答
- 8 -
请。合并办理事项设为以下 11 项:
(1)探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
勘查许可证;
(3)探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
勘查许可证;
(4)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勘查许可证
+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5)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采矿许可证
+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变
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仅适用于煤层气矿业权);
(7)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注
销登记+注销勘查许可证;
(8)采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
(9)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延续
申请采矿许可证;
(10)探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
请勘查许可证;
(11)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
请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形
- 9 -
15.更正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矿业权登记簿登记信息或证
载信息与事实有错误,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因矿业权人申请或填制错误,造成矿业权登记簿
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2)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通知)有误,造成矿业
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3)因审查(评审)工作和市县级初审失误,造成矿
业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4)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矿业权资格、属地、地址
等发生变化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
应当予以更正的。
16.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矿业权人可
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矿业权范围发生变化(含首次登记);
(2)矿业权人、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发生变化的;
(3)矿业权人开采矿种发生变化的(含首次登记);
(4)矿业权人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5)矿业权抵押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经司法裁定,矿业权人发生变化的;一问一答
- 10 -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矿业权变更登
记但不涉及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7.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导致矿业权发生转移的,
矿业权人可以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
(1)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
产资源的;
(2)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
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3)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
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4)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施行重组改制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发生转让行为,
需进行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8.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
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注销登
记主要解决矿业权灭失或失效后,矿业权人不主动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的问题。依职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具
体情形:
(1)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矿业
权出让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续期决定的;
(2)矿业权人灭失的;办理情形
- 11 -
(3)被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收回的;
(4)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了其他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也可以依法依职权办理注销
登记。
一问一答
- 12 -
登记簿
19.为什么必须建立矿业权登记簿?
根据《民法典》第 214 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第 216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矿业权作为物权应当按照物权的管理,建立矿业权登记
簿并予以登记,以维护物权的合法性。
20.建立矿业权登记簿有什么作用?
(1)对于矿业权人来讲,是权力的证明文件。
(2)对于管理机关来讲,是监督管理的要求。
(3)对于第三人来讲,是矿业权交易的公信力体现。
21.矿业权登记簿与不动登记簿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是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
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
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而矿业权登记簿登记簿
- 13 -
记录的是矿业权取得方式、勘查开采范围、矿产资源储量、
开发利用方式、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等具体内容。其他管
理要求一致。
22.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建设?
依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省厅系统为各市提供矿业权登
记所需的权证、许可证、抵押证明、查封登记的配号文件生
成、导入配号文件、登簿、打证等功能,满足基本管理需要。
各市如需实现对现有数据进行整理、实现矿权的历史追溯、
矿权统计等更高管理要求,自行联系具有软件开发能力的第
三方公司解决。
23.不登簿的矿业权能办理许可吗?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
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规定,矿业权设立、变更等需
先完成登记簿记载工作,也就是矿业权登记工作才可认定为
生效。不登簿的矿业权不能办理登记和许可。
24.矿业权登记簿和矿业权权属证书有何关系?
矿业权登记簿是矿业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依据,由登记
机关管理并永久保存,属于官方档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簿包含矿业权的自然状况、权属状态等全部信息,且随
矿业权变动实时更新。矿业权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持有的权利一问一答
- 14 -
证明文件,作为对外展示权利的凭证,记载内容需与登记簿
一致。当两者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登记簿为准。
25.登记簿记载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矿业权登记簿主要记载矿业权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
和矿种等自然状况;矿业权的主体、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
状况;矿业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有关事项;以及矿业
权变动情况。
26.登记簿上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如何生成?
各级管理机关用户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
统上传矿业权登记配号文件,数据检查通过后,系统按照相
应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矿业权证书证号及不动产单元号。
27.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矿业权登记
后,需将矿业权登记信息汇交至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按照登
记权限,省级负责省级登记的信息汇交,市级负责市级登记
信息汇交。过渡期规定
过渡期规定
- 15 -
过渡期规定
28.什么是过渡期?
自现在起至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实施新矿法矿业权登记
许可等相关配套规定正式发布之日止,为《矿产资源法》实
施衔接过渡期。
29.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规定还有效
吗?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政策
规定中未明确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规定作废,
所以相关政策规定在与新规定无冲突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主
要包括 240、241、242 号令和 4 号、6 号文。
30.过期矿业权具备什么条件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
许可手续?
已过有效期限的矿业权需提供有效期届满时,矿业权登
记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满足现行《指
南》申报要求后,可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手续;有效一问一答
- 16 -
期届满时未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
书的矿业权,需提供符合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支持
性文件或政策规定,方可按现行《指南》要求申报。
3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能否办理原矿业权登记?
已取得划界批复的历史遗留矿山按照“不申请不登记,
有申请再研究”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原划界
批复文件(未过有效期限)仍视为其权益有效的证明材料,
相关登记要求按《指南》规定推进办理。
32.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能办理登
记吗?
矿业权登记许可时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
合同)约定缴纳完成或处置完成出让收益(价款)及占用费、
滞纳金,原则上未按矿业权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的矿
业权不能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和资源
整合另有规定的除外。
33.存在违法采矿及占地行为的,在登记和许可时如何
把握?
按照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如矿业权人存在
违法勘查采矿及占地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履职到位,对
于履职到位的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其中违法占地以
勘查开采有关的用地为处理范围,不涉及生活、办公设施及过渡期规定
- 17 -
以本企业辖属其他产业用地。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法院的强制
拆除、财政部门的依法没收、公安部门的刑事追究、纪检部
门的责任追究等其他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34.违法罚款未缴纳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
对矿业权登记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应处罚到位
后办理采矿登记,但确因经济困难,罚款未全部缴纳的,同
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
(1)具有处罚决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对违法行
为立案调查,事实已查清并作出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已
按规定处理到位。
(2)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采矿权人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 12 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批准其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且已明确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
时间。
(3)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完成应当缴纳的罚款,并承
诺按规定时间缴纳延期或者分期剩余的罚款;属于国有控股
的企业,需控股集团公司同时出具相关承诺。
(4)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并明确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承诺,确保延期或者分
期剩余的罚款追缴到位。采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截止时间原
则上以批准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近一次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 2 年。一问一答
- 18 -
35.划转的矿业权能否办理转移登记?
划转的矿业权在明确划转的方式(变更或转让)后,可
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
36.存在累计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怎么办理登记和许
可?
累计查明储量是否增加是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审查的重
点内容之一,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累计查明储量增
加,尚未缴纳出让收益的,应要求予以补缴,但此类矿业权
出让收益如何缴纳,我省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因此,对累计
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继续按照相关规定颁发 2 年期不动
产权证书(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并要求待相关政策出台
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置。
37.煤层气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何时签订出让合
同?
新出让的煤层气矿业权需先签订合同后申请矿业权登
记和许可。已有矿业权需在申请报件完成会签审查后,审批
处通过公文系统将需签订合同的矿业权面积、坐标及主要信
息发函至油气处,油气处在收到相关函件后完成出让合同的
签订,审批处依据合同完成登记和许可办理。过渡期规定
- 19 -
38.煤层气矿业权勘查投入怎么认定?
过渡期内,煤层气矿业权申请续期登记不再需要提供
“核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续期登记时矿业权人实际投
入情况以油气处考核情况为准。
3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矿业权人有什么要求?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法人
企业。相对应的,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
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联合会等社会服
务机构等。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
探矿权人外,其他非营利法人及自然人不能作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必须为营利法人,存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 年内不能申请新的采矿权,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
法名单的,不能申请新的采矿权。
40.探矿权需区分勘查阶段吗?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探
矿权登记不再区分不同勘查阶段。原已办理登记的探矿权,
由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整勘查阶段。一问一答
- 20 -
41.已有矿业权深部或上部开展勘查有什么要求?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
无须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而是依据出让合同,符合申请条
件后,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2)涉及此类情况的储量评审备案,予以正常办理,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出让合
同等前置性认定合法的依据。
(3)煤下铝等不需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但已办理的,
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事项按规定执行,正常办理,不受
限制。
(4)煤炭采矿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无须办理勘查登
记。
42.如何认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原因可以认定为申请人不能预见和人力
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如疫情、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等
情况,这些是申请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
控制的。
(2)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可以认定为申请人有主观愿
望,并为实现主观愿望付出了努力,实施了相关行为,但最
终没能促成结果的发生,如:政策前后发生了变化、政策调
控予以了限制、申请申报后做出不予许可、评审办理周期过
长造成延误、部门间互为前置协调不一致等情况,为客观原
因造成无法勘查或转采,这些事由并非申请人自身能够解决的
43.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中的计量单位如何规范?
(1)矿区面积、勘查面积:2000 国家坐标系,探矿权
使用经纬度“度、分、秒”坐标,其中“秒”保留 3 位小数;
采矿权使用直角坐标,保留 2 位小数;面积的单位为平方公
里,面积保留 4 位小数。
(2)用地、用林、基本农田、文物、红线、城镇开发
边界的面积:均采用“公顷(合计:*亩)”表示。
(3)标高:由高到低,单位“米”表示,不表述为开
采深度。
(4)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固体矿产“万吨/年”表
示,流体、气体矿产“亿立方米/年”表示,或“立方米/
年”表示。
(5)储量:固体矿产“万吨”表示,气体矿产“亿立
方米”表示,有色金属(铜、铅、锌)“金属量*吨/矿石量*
吨”表示,贵金属(金、银)“金属量*吨/矿石量*吨”表示。
(6)距离:均采用“千米”或“米”表示。
(7)矿权:宗。
(8)资质:件。
(9)项目:个。
(10)煤层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例“3#煤,9#
煤”。
(11)日期:**年*月*日。一问一答
- 22 -
(12)服务年限:*年,不到月,例“1.3 年”。
(13)金额:均采用“万元”表示,数量较大可用“亿
元”表示。
(14)品位:铁、铜等矿采用“*%”表示,贵金属金、
银等采用“克/吨”表示,铝土矿采用“A/S”表示。
44.“资源储量规模”如何认定?
“资源储量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DZ/T0400-2022)执行,该标准较 2000 年发布的标准有较
大的变化,如煤炭:矿区原煤大型≥5 亿吨、中型 2~5 亿
吨、小型<2 亿吨,调整为大型≥25 亿吨、中型 5~25 亿吨、
小型<5 亿吨;井田原煤大型≥1 亿吨、中型 0.5~1 亿吨、
小型<0.5 亿吨,调整为大型≥2 亿吨、中型 0.5~2 亿吨、
小型<0.5 亿吨。
4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结果公示吗?
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完成后,要通过本级或上级机关
的门户网站公开办理结果信息,同时应在一周内,将办理结
果报送至国家“双公示”系统。
4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有哪些变化?
相较于过去的勘查许可证,新的《勘查许可证》增加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矿种”,删除了“图幅号”“区
块范围图”;相较于过去的采矿许可证,新的《采矿许可证》过渡期规定
- 23 -
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矿山地址”,删除了“生产规
模”。
47.采矿许可证不再体现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
如何认定?
采矿许可证不再标注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的认
定以申请书和《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体现的拟建规模为准,
二者不一致时,以《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为准。
48.仍在有效期内矿业权许可证如何申请换发矿业权证
和许可证?
截止矿业权人申请之时,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 1 年的矿
业权,申请换发矿业权证和许可证的,按照“行政确认+行
政许可”中“探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
请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
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事项,仅需提供如下资料:
(1)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勘查(采矿)许可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由
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4)原勘查(采矿)许可证;
(5)矿业权出让合同;
(6)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意见(市县自然资源部
门仅填写是否同意进行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意见,不进行相一问一答
- 24 -
关内容审查)。
同时,颁发的矿业权证和许可证涉及的矿业权人、矿山
名称、矿种、范围、期限等内容与原勘查(采矿)许可证一
致。
49.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的采矿权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
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但《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仍在
有效期内的采矿权,可按下述办法办理续期登记和延续许
可:
(1)关于停缓建类矿山的处置。对在《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评审备案后处于停缓建的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说明其一直未生产的,可正常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发证
年限不超过已评审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所明确的剩
余服务年限。
(2)关于生产类矿山的处置。对依据《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认定的服务年限已结束,又提出延续申请的,需提供
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生产监管部门出具停产或未达产能生
产、村庄搬迁、回采煤柱等的证明材料,由原《矿山开发治
理方案》编制单位结合储量年报或储量备案证明对矿山剩余
服务年限出具说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可
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剩余可采
储量科学计算的剩余服务年限。
(3)关于基建、改扩建类矿山的处置。对依据《矿山过渡期规定
- 25 -
开发治理方案》认定的服务年限已结束的基建、改扩建类矿
山,在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生产监管部门说明其基建、改扩
建期间未组织生产或试生产的,可正常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
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已评审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所明确的剩余服务年限;如其基建、改扩建期间组织
过生产或试生产的,需提供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监管部门出
具停产或未达产能生产情况等的证明材料,由原《矿山开发
治理方案》编制单位结合储量年报或储量备案证明对矿山剩
余服务年限出具说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
可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剩余可
采储量科学计算的剩余服务年限。
50.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的矿山还可以办理
矿业权登记吗?
根据晋发〔2024〕10 号关于“2025 年年底前未达到相
关要求的矿山,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的要求,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工作的非煤矿山,不再办理矿业权
登记和矿业权许可,相关非煤矿山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取得省
厅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续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具体政策执
行。
51.存续年限已超过 15 年煤层气探矿权还可以办理矿
业权登记吗?
根据《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 15 年的,可以准予延
续 5 年;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
续。当前,累计存续时间已超过 15 年,不符合延续登记手
续办理的煤层气矿业权,不再办理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
可,相关矿业权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取得省厅不予受理通知
书,后续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具体政策执行。
52.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还可
以继续办理登记和许可吗?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颁证通知要求工作的,不予
登记和许可;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
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继续办
理登记和许可。
5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票据起算时间
如何确定?
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原则上需提供矿山自建矿以
来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相关票据,但考
虑到矿山历史延革存在的实际问题,如所有缴款情况和相关
票据无法提供,可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先行提供有明确出让
合同或价款合同所规定的缴款情况和相关票据。涉及矿业权
出让收益、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是否推送至税务部门,可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陈述。过渡期规定
- 27 -
5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申请坐标有什么要求?
(1)坐标格式。通过系统直接填写会签坐标,填写完
成后可生成相应的 txt 格式文件,需特殊注意事项:①每个
地块单独添加,输入内容为当前所添加地块信息;②圈号每
个地块外圈从“1”开始,当前地块的每个扣除范围圈号相
同,由“2”依次增加,每个扣除范围一个圈号;③坐标必
须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投影坐标;④要件明确需
提供会签坐标的,除提供对应的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
度坐标外还需提供相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坐标。
(2)矿区坐标优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
一矿业权面积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O22〕549 号)要求,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在办理业务时对
坐标进行优化。①扣除区域有重叠或共线的,将重叠或共线
的范围优化为一个扣除区域,并做好标注。②扣除区域未完
全位于主区域内(包括扣除区域与主区域共线)的,沿扣除
区域边界优化主区域,优化坐标后不再单独体现被优化扣除
区域。因扣除区域优化造成主区域划分为多个范围的,按多
个主区域范围申报。③扣除指定标高或指定用途不允许开采
的,标注性扣除,不体现于矿证坐标范围,因历史原因造成
的面积差异于下一次换证时更正。④同一采矿许可证内多煤
层的,逐步优化,使上下组煤层切齐。暂因上下组煤层不一
致不能配号的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与自然资源部协调。一问一答
- 28 -
办理时限和权限
55.矿业权登记年限和矿业权许可年限如何确定?
(1)探矿权首次登记、续期登记期限均为 5 年(符合
续期规定的,到期后可以续期);
(2)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具体
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矿山建设规模为大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30 年;矿山建设规模为中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20 年;矿山建设规模为小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10 年;(以上情况到期后,
仍有储量的可以续期)
(3)矿业权续期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矿业
权有效期截止日次日;
(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
许可之日,截至日期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至日期一
致。
56.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权限如何划分?
在部最新政策文件颁布前的过渡期内,矿业权登记和许- 29 -
办理时限和权限
可办理权限原则上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晋自然资规
〔2025〕1 号文件规定的矿种登记权限为准,省厅另有文件
单独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部分矿种出让登记权限有关
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5〕1 号)规定:自然资源
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
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
14 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厅负责煤、煤层气、
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铪
、铟、锗、镓、铌、钽、铍、铼、硼等 23 种战略性矿产资
源和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地热资源的矿业
权出让登记。各设区市局负责上述 42 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
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
不跨市级行政区划。因矿床条件确需跨市行政区设置的,由
省自然资源厅指定其中一个管辖,涉及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均应出具初审意见。
57.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提前多长时间提出?
为确保矿业权在有效期内完成登记和许可工作,过渡期
内,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20 个工作日
前提出。未在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申报或已过期重新申报的,
应出具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或能够认定为非企业自身原因的证明材料。
首次登记的矿业权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登记申请。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登记申请的,要经《出让合
同》签订机关确认。
58.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决定权限怎么划定?
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不予受理、登记、不予登记、
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由相应的登记权限机关作出。在省自
然资源厅登记颁证的,市县负责审查上报,提出审查意见,
最终由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市县相同。具体参照晋自然资规
〔2024〕2 号、晋自然资规〔2025〕1 号文件规定的矿种登
记权限。
5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受理的审查时限是多长?
法定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不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做出的视为受理。
60.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
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要及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31 -
办理时限和权限
61.要求企业完成补正时间多长?
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为 10 个工作日。
62.办理结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送达?
法定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63.市县审查上报省厅的初审时间多长?
法定时限为各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逾期未
审查完成的,要及时上报省厅,建议不予受理。一问一答
- 32 -
首次登记
64.什么是首次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所有没有办理过矿业权登记
的矿业权,第一次申请登记均属于首次登记,包括当前已有
矿业权和新设矿业权。但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相关规
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新设
矿业权属于首次登记,已有矿业权不属于首次登记范围。实
际工作中,已有矿业权在提交变更(续期)申请登记书及相
应的报盘文件的同时,需在申请书中勾选“首次登记”选项
或单独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书,按变更(续期)登记办理矿业
权登记手续。
65.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
记”?
由于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变更或转移
登记等,均属于事实上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故要求
申请人在提供相应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报盘软件后,手动勾选
“首次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标注为“换证首次登记”,- 33 -
首次登记
说明不是矿业权登记规定中的“首次登记”。
66.首次登记的探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油气类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
(2)非油气类申请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
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3)须为独立法人;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
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7.首次登记的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油气采矿权人应
为营利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
同,且在两年内未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问一答
- 34 -
68.首次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
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从报盘软件中找到矿业权登
记申请书,勾选“首次登记”,并将首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
到对应的方框内,具体可参考首次登记申请书填报说明根据
出让合同来进行填写。
69.准予首次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
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
关规定;
(3)矿业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
同,需要进行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
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70.首次登记还需要重新进行各类保护区核查吗?
新出让的矿业权在首次申请登记和许可时,出让时已完
成的资料要件不需要重新准备,登记和许可时以出让时的资
料要件为准,出让时已完成保护区核查的,登记和许可时不
再要求重新核查。- 35 -
首次登记
71.首次登记发现登记内容与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
致时,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
权和采矿权首次登记,登记范围、矿种和出让合同一致,如
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属于保护区核查等需按相关要求扣除矿
区范围造成矿区范围和面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同意按规定
调整登记内容的,可以正常登记;属于上述情形但申请人不
同意按规定调整登记内容的或其他情形的,需重新签订出让
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登记。
72.采矿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三叠图”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时,需
提交三叠图作为资料要件,适用于非油气采矿权办理。“三
叠图”即申请开采区域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
围(已取得划界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3.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需要公示吗?
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需进行公示 10 个工作
日,无异议的颁发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县政府。一问一答
- 36 -
转移登记
74.矿业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是什么?
矿业权转让导致矿业权人发生转移的,需办理矿业权转
移登记。
75.“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转移登记是指因矿业权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登记。一般
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因生
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由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
各类导致矿业权转移的行为都应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包括
矿业权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涉及的矿业权转移。
变更登记是指因矿业权人名称改变、登记矿种变更、矿
业权续期、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等,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
提出的登记。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进行处置且处置前后矿业权
人不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如分割、合并
矿业权的。
注:此解释说明为省厅的理解。此问题法律界认识一直
不够统一。如果完全按照物权理解,那么股权发生变化,甚
至股权 100%出售也不够成转让,而国务院 242 号令又明确
主体发生变化即构成转让。涉及此类情况时,要具体问题具
体研究。
76.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探矿权转让人为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
(2)非油气类受让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
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类受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
(3)采矿权转让人为原采矿权人,受让人(除法院直
接拍卖或裁定的人外)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
国家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4)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7.转移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
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封面分别填写申请人与转让人并加
盖公章,同时未办理过登记的,应在报盘软件中勾选转让登
记后,手动勾选“首次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首次换一问一答
- 38 -
证登记”,此时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开采)
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开采)许可证号。
78.准予转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矿业权属无争议。
(3)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持
有矿业权满 5 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
移登记,不受持有探矿权满 2 年的限制。
(4)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
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 5 年限制。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未
查封。
(6)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已按合同进行
有偿处置。
79.转移登记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
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2)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未约定不得转让,且
经抵押权人同意;
(3)不存在同一矿业权人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
矿业权单独转让情形的;
(4)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需有人民- 39 -
转移登记
法院协助执行文件;
(5)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
能转让的其他情形;
(6)受让人为外资企业的,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
产业政策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
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80.不予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已
查封的;
(2)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约定不得转让,且未
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4)矿业权出让收益尚未处置的;
(5)同一矿业权人存在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
业权单独转让的;
(6)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持有探矿权证书不足 5
年的;
(7)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形。
81.国有矿山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的,是否仍然需要提
供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根据国务院 242 号令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一问一答
- 40 -
矿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
的批准文件。
8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如何认定?
主管部门,即为政府组成部门,而不是上级管理企业或
者是母公司,即产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的主管部门,如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
让的批准文件,是需要盖章正式生效的文件,不能以会议纪
要等形式代替批准文件。
83.采矿权转让合同有什么要求?
(1)转让合同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签订,必须有双方
的签字盖章,转让标的矿业权信息准确无误;
(2)权属的纠纷以及是否抵押阐述清楚;
(3)价款已处置以及相关处置约定清楚;
(4)复垦、治理等相关义务的履行约定清楚;
(5)合同的生效以批准之日起生效;
(6)未获得转让批准的补救措施阐述清楚;
(7)合同完整,并加盖骑缝章;
(8)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有效;
(9)合同内容与申请人申请表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
具的文件相一致。- 41 -
转移登记
84.矿业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
(1)矿业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成份或上市
公司的,且潜在受让人是不确定的,要通过国家认可的交易
平台进行转让,并根据转让情况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2)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成份的,其转让行为是
由于减量重组、整合重组等已经明确受让人的,可以通过协
商一致的方式,由企业自主签订转让合同。是否通过国家认
可的交易平台进行,我厅不做要求。
(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包括非国有矿业权人转让
矿业权的,企业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
交易平台进行。对采取何种方式,我厅不做要求。
(4)受让人确定后,要依法依规、规范签订转让合同,
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85.矿业权转让行为需要公示吗?
矿业权转让办理登记时,需要在部配号网站和厅门户网
站公示期满 10 个工作日。
86.转移登记何时生效?
矿业权转移登记以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转让合同的签
订时间不能视为生效时间。
87.转移登记批准有效期如何计算?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有效期限与原有效期限一致,符一问一答
- 42 -
合续期登记规定,可以同时办理续期登记。
88.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或按照
出让合同要求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工作;若按照出让
合同仅处置完成应当处置的出让收益,剩余的出让收益应明
确下一步处置要求。
89.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完成相关义务履行?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需完成相关义务的履行,并需在转
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复垦、治理等相关义务的履行要求。
90.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
登记?
人民法院将矿业权裁定他人的,实质上属于转移登记,
但往往因被裁定的矿业权人不能配合提出转移登记申请,裁
定人无法提供相应登记资料,因此,实际工作中需按变更登
记申请办理。
91.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如何办理转移登记和许
可?
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和裁
定人的申请,先期办理矿业权登记(2 年),待裁定人取得
矿业权证后,完成相应的工作再申请许可审批,取得矿业权- 43 -
转移登记
许可证。对于满足许可条件的,可以同步办理登记和许可。
92.存在轮候查封、抵押、过期等情况的矿业权,人民
法院裁定后,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
此类矿业权在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矿业权登记时,
需全面审查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凡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致函
裁定的人民法院,待裁定的人民法院明确处置意见后,再行
办理登记。
93.被裁定的矿业权存在生态恢复治理方务未履行,出
让收益未缴清等情况的,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
需要求裁定人完成相关义务后,再办理矿业权登记;若
完成相关义务确有困难的,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
理登记。一问一答
- 44 -
变更(续期)登记
94.是不是所有探矿权续期(延续)时都必须核减面积?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
可证载明面积的 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
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
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
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 5 年内
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
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面积核减:1.通过“公开招标出让”
方式取得的探矿权;2.出让合同中约定不予扣除的探矿权;
3.申请提高勘查程度的探矿权;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需变更登记的,可以不扣减面积,但有效期不延长。
95.探矿权存续时限是多长?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
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探矿权保留的,续期
登记期限中止计算。- 45 -
变更(续期)登记
96.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
记”?
由于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变更或转移
登记等,均属于事实上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故要求
申请人在提供相应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报盘软件后,勾选“首
次登记”,或单独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书,并在“备注栏”中
标注为“换证首次登记”,但不是矿业权登记规定的“首次
登记”。
97.原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申请办理变更(续期)
登记及延续许可申请时,矿业权证书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期
限起始日、截止日有什么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矿业权登记时,起始日应为
原采矿许可证次日,使矿业权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连贯性。但
矿业权许可证书,应从批准之日起算。但两个证书的截止日
应保持一致。
98.什么情况是规范开采标高?
标高外资源为非新增资源储量,证载开采标高与实际情
况不符时,采矿权人可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和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申请规范开采标高。不能提
供充分的依据证明申请调整标高范围、资源处置采矿权收益
的,须认定为新资源,按新增资源变更标高方式审批办理。一问一答
- 99.什么情况是变更开采标高?
标高外资源为新增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必须在签订出让
合同并完成出让收益处置后申请变更开采标高。
100.增扩上部和下部资源有什么要求?
(1)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考虑,已
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
让采矿权或探矿权。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向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出让合同及完成的后续相应工作,申请
采矿权或探矿权变更登记。
(2)除煤下铝外,其他非同类矿产的,不具备协议出
让条件。
101.变更开采矿种有什么要求?
(1)已设采矿权凡存在共伴生资源的,应申请增列矿
种,并处置出让收益;
(2)煤炭矿山可依据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相关政策文
件申请增列和变更开采矿种;非煤矿山可依据储量评审备案
证明申请增列和变更除煤炭之外的其他开采矿种;新增列的
矿种必须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变更开采主矿种还需签
订出让合同;
(3)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
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47 -
变更(续期)登记
102.夹缝资源能否协议出让?
根据自然资规〔2023〕6 号文件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
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
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
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
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 300 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以协议方
式取得矿业权,必须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方可办理矿业权
登记。
103.矿业权可以分立吗?
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采矿权原则上不得
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当符合矿
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
104.矿业权可以合并吗?
矿业权可以以整合等形式进行合并,并以整合等批复方
案为依据办理矿业权合并登记手续。
105.勘查矿种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勘查变更登
记?
根据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一问一答
- 48 -
的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探矿权勘
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
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变
更登记事项中不再设“变更勘查矿种”事项。
106.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
记?
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可以随其他申请事项一并提
出,不需要单独办理变更登记。
107.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不再标注生产规模,涉及生产规模发生变化
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9 -
保留登记
保留登记
108.探矿权什么情况下需申请办理保留?
探矿权人已完成勘查工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
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
探矿权保留。
109.探矿权最多可以办理多少次保留?
符合探矿权保留情形的,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
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可以一直申请保留。
110.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一般为几年?
结合 6 号文相关规定,探矿权保留登记一般为五年。
111.探矿权办理保留后,保留期限是否还计入探矿权存
续期限内?
探矿权保留的,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112.探矿权保留和解除探矿权保留如何办理?
已按原相关规定办理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一问一答
- 50 -
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应
先申请探矿权续期,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
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保留情形消除的,探矿权人应当在 6 个月内申请解除保
留。
113.探矿权保留后颁发几个证?
探矿权保留的,仅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原
有勘查许可证需办理注销。
114.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还需继续办理保留吗?
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仍需办理保留登记。
115.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需进行保护地
核查吗?
已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不进行保护地核
查。
116.办理探矿权保留时用不用核减面积?
探矿权保留不进行面积核减。
117.探矿权保留登记后,还可以进行勘查吗?
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后,不得继续开展勘查活动,待探
矿权保留原因解除后,探矿权人应及时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 51 -
保留登记
矿权或恢复勘查许可。
118.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
勘查许可进行勘查吗?
原则上探矿权存续时间未超过相关规定允许时限(不含
保留时间)的,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解除探矿权保留
后,申请探矿权续期登记并办理勘查许可进行勘查。
119.探矿权保留后,使用费还需缴纳吗?
探矿权保留后,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120.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申请转移、变更登记吗?
可以,但需满足转移、变更登记的条件。
抵押登记
121.矿业权抵押登记情形有哪些?
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的情形包括: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
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122.抵押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已取得矿业权不动产登记证书且矿业权证在有效
期内或未取得矿业权证但现持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此类情况暂不能登簿,需尽快完成换证工作,
实现登簿生效),未被列入政府公告关闭名单。
(2)矿业权不存在被法定机关查封等不准予抵押的情
形。
123.抵押登记的办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矿业权抵押登记,由矿业权出让部门负责办理,省级出
让的,由省厅负责办理;市级出让的,由市级负责办理。- 53 -
抵押登记
124.探矿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可以,与采矿权相同申请办理登记。
125.抵押登记部门负责标的物价值的认定吗?
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提交
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抵押登记机关不对标的物价值进
行认定、不对抵押金额进行审核。
126.抵押登记如何申请办理?
抵押申请人通过“三级联办平台”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省级登记的矿业权也可通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
户网站(http://zrzyt.shanxi.gov.cn/)”和“山西省政务
服务网(http://www.sxzwfw.gov.cn/)”提出申请。
127.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如何规定的?
矿业权登记机关接收矿业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
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抵押登记
相关信息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128.抵押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
登记机关为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
押权)”。一问一答
- 54 -
129.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矿业权证和营业执
照吗?
矿业权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信息以矿业权登记机关实时查询数据为准,不再要求申请人
提供相关材料。
130.抵押登记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原则上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证有效期限,未取得矿
业权证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业权到期
未续期被注销的,抵押财产权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
131.矿业权存在的消灭风险由谁承担?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移财产的,按《民法典》第四百零
六条等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存在消灭风险,由抵押人和抵
押权人协商承担。
132.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到期的
矿业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的矿业权,原
抵押公示仍然有效,抵押期届满不再抵押的,需要办理注销
登记;继续抵押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抵押权发生变更、
转移的,需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55 -
抵押登记
133.抵押权人必须是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吗?
抵押登记取消了“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要件,也就
是按照新政策规定,凡具备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即符合抵押登记的要求。
134.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吗?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135.申请抵押矿业权须签订主债合同或抵押合同吗?
需要签订,但不是申请抵押登记的要件材料,需在双方
的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
136.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矿业权能办理抵押登记
吗?
按照相关规定,抵押登记需登簿生效,未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的矿业权无法完成抵押登簿。
137.已办理抵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的责任是什么?
矿业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
理矿业权转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矿业权灭失的,登记机关
不予负责。一问一答
- 56 -
138.矿业权抵押权如何配号?原来办理的抵押公示信
息是否还有效?
自然资源部明确,办理矿业权抵押权登机前应先办理换
证,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办理换证和抵押权登记,配号时提交
抵押权配号文件,系统按照相应编码规则自动生成不动权权
证号、许可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和登记证明号。《关于新矿
法实施过渡期内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通知》(晋自然资
发〔2025〕11 号)印发前,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公示仍有效,
《通知》印发后,办理的矿业权抵押权登簿生效。
139.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能办理矿
业权抵押登记吗?
根据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禁止办理矿
业权抵押登记;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在抵押权人出具对
列入异常名录知情并承担无法移出异常名录风险的承诺后,
可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57 -
查封(解除)登记
查封(解除)登记
140.查封(解除)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
依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矿业权登记机关对矿业权依法办理查封(解除查封)
登记。
141.办理查封(解除)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
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
关出具的协助查封(解除查封)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142.办理查封(解除)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查封机关要求办理矿业权查封(解除查封)登记时,对
资料齐全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及时受理。登记机关不对查封
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但登记机关认为登记事
项存在异议的,可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按规定继续一问一答
- 58 -
或者暂缓办理登记。
143.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矿业权是否可以办理查
封(解除)登记?
未单独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
权,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对原矿业权许可证进行查封,但需提
醒查封机关要求矿业权人尽快换发矿业权证,并将换发矿业
权证后实施查封的情况向查封机关反应。
144.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查封登记信息如
何处理?
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将
仍在有效期内的查封信息登记于“矿业权登记簿”中,查封
期限届满未续封的,原查封登记失效不再予以登记。
145.已过期的矿业权能办理查封登记吗?
为确保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矿业权的有效性,如涉及已变
更、已过期或已灭失的矿业权,或者查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等还未设置的矿业权以及部分股权、矿井设施等不属于矿业
权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报告说明相关情况,并
按国家有权机关意见办理。- 59 -
查封(解除)登记
146.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
续?
登记机关在办理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时,要按照国家
有权相关协助查封通知的要求办理,若不符合协助查封通知
要求,要在征得原查封机关同意后,再行办理。特别是涉及
矿业权转移的、抵押的、注销的,必须征得原查封机关的同
意。
147.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
如何处理?
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应视
为自动过期,其查封失效。为慎重起见,涉及转移、抵押、
注销,可征求原查封机关意见。
148.按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履行哪些责任?
登记机关对协助执行查封要求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据
查封机关的要求办理查封即可,但是要尽到提醒的义务,如
矿业权过期,名称、证号不符,矿业权灭失风险等。一问一答
- 60 -
注销登记
149.什么是矿业权注销登记?
矿业权消灭、已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矿业权人放弃矿
业权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150.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矿业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
公告注销登记?
(1)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作出不
予续期决定的;
(2)矿业权人灭失的;
(3)矿业权被依法收回的;
(4)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探矿权已批准转为采矿权,原探矿权是否需要办理
注销登记?
需办理注销登记,并凭注销原探矿权通知书领取采矿权
证或采矿许可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探矿权转采矿- 61 -
注销登记
权登记和注销登记可以同时办理。
152.注销矿业权的条件是什么?
(1)义务已履行完成或明确承接主体;
(2)出让收益已缴清;
(3)未被抵押、查封;
(4)闭坑地质报告已编制完成。
153.被整合矿业权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不需要,其权益及义务等由整合矿山全部承接,在办理
完成整合转移登记后,其矿业权自动灭失,但为了矿业权管
理数据统计方便,应在登记簿等数据库中予以注明。
154.注销矿业权和吊销矿业权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性质不同。注销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吊销是
被动地被行政处罚。
(2)履行责任不同。注销说明其义务、价值等已全部
处置完毕;吊销后其义务没有完成的,还要继续由其履行。
(3)法律后续不同。注销可继续竞得矿业权;吊销后
2 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
155.过期矿业权既不申请办理登记,也不申请注销,登
记机关如何处理此类矿业权?
在登记机关通知矿业权人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矿业权登一问一答
- 62 -
记或注销的情况下,矿业权人仍不办理矿业权登记或注销的
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在公告 30 个工作日后,直接办理注销
登记。
156.公告注销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告注销期间,矿业权人厉害关系人、第三人、管理机
关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登记机关要慎重研究,对于
注销后可能产生风险的,不予以注销,但需按照自然资源部
的规定,在登记簿等数据库中标注说明。
157.公告注销矿业权是否仍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虽然公告注销进行了公告,但仍需按矿业权注销程序进
行研究、决定、批准注销,以确保注销依法合规,与正常注
销存在的区别只是不需要矿业权人提供申请资料。- 63 -
许可审批
许可审批
158.首次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勘查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指南》要
求准备要件材料,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
理勘查许可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作业。
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经评审通过后,且达到绿
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需提供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
家签字表),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指南》要求准备要件材料,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
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
采作业。
原则上,首次核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
应与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情况,需在
上报过程中由初审部门进行解释说明。
159.申请许可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有哪些要求?
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
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一问一答
- 64 -
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
制勘查方案。油气探矿权仅申请缩小勘查区域(含探矿权分
立)的无需编制勘查方案。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
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
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由具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批准。
160.首次申请采矿许可对勘查程度有什么要求?
(1)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
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
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
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
要求按照山西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
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
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环境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161.申请许可时,申请表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办理时提供的申请表,需使用部配号系统的制式文件,
按需选择办理事项类别,并根据矿权实际情况,真实、无误
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生成 PDF 文件以及报盘软件。- 65 -
许可审批
16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许可之
日,截至日期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至日期一致。
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域应当与探矿权登记勘查区域一
致;采矿许可证的开采区域应当与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一
致。
163.如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探矿权消灭、探矿权保留、采矿权消灭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消灭的,矿业权人应当在探矿权、采矿
权消灭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逾期不办理或者矿业权人灭失无法办理的,具有审批权
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注销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
人应同步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
除探矿权、采矿权消灭和探矿权保留的以外,属其他应
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情形的,具有审批权限的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注销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
上述公告时间应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一问一答
- 66 -
16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需补办的,矿
业权人应持补办申请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申请补办,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
告遗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内容应当与原
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遗失需补办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遗
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不再补办许可证,待延续
申请批准后颁发新证。- 67 -
方案编制及义务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165.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如何进行
评审及批准?
过渡期内,非油气探矿权勘查方案由矿业权处组织评
审;油气探矿权勘查方案(含兼探油气的)由油气处组织评
审。非油气矿业权的“四合一”方案和油气的“三合一”方
案,在部未出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前,暂不拆分,按原规
定继续分别由生态修复处和油气处组织评审,审批处按原程
序办理“四合一”备案。如何按照新矿法要求实施批准,待
有关规定出台后,再行研究。原评审通过现仍在适用期内的
“四合一”“三合一”方案在过渡期内仍可作为矿业权登记
的材料和依据,办理相关矿业权审批登记及许可。
166.市、县局出具非油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除探矿权保留外,市、县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照“三
级联办平台”标准审查模板,逐项如实出具企业履行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含:一问一答
- 68 -
(1)矿业权人编制相应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审查、
公告、备案意见;
(2)矿业权人按照相应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年度计划
全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及自然资源等
部门的验收意见;
(3)矿业权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开设
基金专户、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基金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
(4)矿业权人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按协
议约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以及监督管理情况。
167.市、县局出具煤层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层气勘查开
采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23 号)规定:
(1)煤层气企业用地情况、年度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等义务履行情况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审查前置条件;对于审
批登记及许可过程中涉及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与矿区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等技术类报告中规定的相关义务,申请人
承诺履行后即可办理审批登记及许可。
(2)煤层气矿业权人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必须严格按
照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临时用
地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履行相关生态修复义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及检查
验收工作,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形成监管合力,确- 69 -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保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落实到位。
168.退出重叠区域的恢复治理义务由谁履行?
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重叠退出后,该范围的恢复治理义
务仍由原矿业权人承担,办理变更登记及许可完成后,在颁
证通知中应予以明确。
169.基金帐户如何开设?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 号)、《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
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自然资规〔2024〕1 号)的要求,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其基本
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
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拥有多个矿山企
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
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
(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
区)开设基金专户。
170.基金如何提取?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晋政发〔2019〕3 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一问一答
- 70 -
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1
号)规定:
(1)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
次性足额提取基金。已设探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内
提取;新立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证起三个月内提取。
(2)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应在本
办法施行后当季度内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未完成矿山地
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首次提取基金时,除应提
取本季度基金外,加提本季度应提取基金的 8-10 倍,用于
履行偿还历史欠账义务;新立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证起,
当季度内提取基金。
(3)矿业权人本年度累计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矿
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费用的,应按照本年实
际所需费用提取。
(4)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需按照相
应文件编写、批复的闭坑报告,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
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测及后期管护等
工作。
171.基金提取的标准是什么?
(1)探矿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按探矿权出让收
益的 5%提取;各级政府出资委托相关地质勘查部门探矿,
探矿权人为各级政府的,由项目实施的地质勘查部门建立基- 71 -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金专户,按委托合同费用的 5%提取。
(2)采矿权人按下列方式计算:
(3)直接销售原矿的:
(4)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原矿季度销售收入×矿种
系数×影响系数
(5)非直接销售原矿的:
(6)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深加工产品销售收入
×70%×矿种系数×影响系数
(7)矿种系数依据开采矿种、对矿山环境破坏影响等
因素来综合确定;影响系数依据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以及开
采活动对矿区内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8)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
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提取基金。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
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
开采范围重新确定基金提取标准。
矿业权人内部合作销售原矿的,季度销售价格明显低于
相关部门标准定额,销售单价参照本地区同期同类原矿单价
核算销售收入。
保护区核查
17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进行各类保护地核查的要求
是什么?
(1)核查的内容:根据晋自然资发〔2019〕25 号、晋
自然资发〔2023〕56 号、晋自然资函〔2024〕223 号、晋自
然资函〔2024〕695 号、晋文物函〔2025〕408 号等文件规
定,各类保护地核查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森
林公园、湿地公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
林地、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Ⅰ级保护林地、Ⅱ级保
护林地、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泉域重点保护区、汾河、沁
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2)核查的责任主体:保护地核查工作由各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由各级保护地主管部门负责开展。
(3)核查的时限要求:严格限定工作时限,自然资源
部门核查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其他保护地主管部门核查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门致函保护地主管部门进行核
查的事项,保护地主管部门接函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
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73 -
保护区核查
(4)核查意见的出具:核查中发现项目范围与保护地
存在重叠时,保护地主管部门需按照“什么级别+重叠多大
面积(或几处)+怎么处理+是否同意办理登记”模式出具明
确的结论意见,不能只讲事实和依据,不明确最终处置意见。
需要扣除/避让的,应提供具体的面积及坐标(2000 国家大
地坐标系)。
(5)核查的依据:保护地核查要依据经批复的第三次
全国国土调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开展,各类保护地
范围等应为依法有效的数据,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出具的处置意见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核查简化的规定:
1.已按照晋自然资发〔2019〕25 号文件规定开展过核
查的项目,项目范围未发生变化或在原项目范围基础上缩小
的,各类保护地主管部门未反馈保护地发生变化的,原核查
意见仍有效,不再重复核查。
2.县级保护地主管部门已完成核查且核查范围已涵盖
市级核查范围的,市级保护地主管部门不再重复核查。同样,
市级保护地主管部门已完成核查且核查范围能涵盖县级核
查范围的,县级保护地主管部门不再重复核查。
3.分批次建设用地除饮用水源地需进行部门核查外,其
余事项不再进行核查,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前除需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外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核查并履行相关
核准手续外,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要素
保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效能的通知》(晋自然资发一问一答
- 74 -
〔2023〕31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173.文物核查最新的要求是什么?
(1)根据晋文物函〔2025〕408 号文件要求,申请矿
业权登记和许可时一律重新核查与各类文物重叠情况;
(2)核查单位为市级文物部门,由市级文物部门出具
核查意见;
(3)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处理要求,提出避让、禁采或
保护性开采等明确的处置意见,给出需避让、禁采或保护性
开采的范围坐标及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论
性意见;
(4)涉及文物的矿业权办理完成登记后,要将颁证通
知抄送文物涉及的各级部门,要求加强监管;
(5)对于退出区域,要求矿山继续做好矿山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及监测工作。
174.城镇开发边界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新设的矿业权(含探矿权转采矿权),除煤层气、
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外,原则上不得与城镇开发边界重
叠。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实施前,
应充分衔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
控要求,尽量减少地面活动对正常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影
响。
(2)已依法设立的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75 -
保护区核查
资源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的,申请将矿业权与城镇开发边
界重叠部分保留的,矿业权人应说明理由(附相关印证材
料),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确保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安
全,同时要严格落实矿产开发利用相关规定。当地自然资源
部门要履行城镇开发边界内地面沉降监测等责任。
(3)已依法设立的煤炭等其他矿业权办理延续、变更
的,矿业权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一般情况下,应将重叠
部分从矿业权范围内扣除,并依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
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安排开发利用活动。存在以下
情况的,应结合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依据
2020 年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当地国土空间规
划,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
1.核实为城镇建设用地,实际地上建筑物为矿山工业广
场及其生产配套设施,或者地下有井巷工程的,可申请予以
保留。矿业权人应说明理由(附相关印证材料)并承诺保留
的区域不得安排矿产采掘活动,确保地面城镇开发建设活动
满足安全生产生活需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等工
作,矿业权人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自觉接受
监管。
2.核实为村庄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城镇建设用地,
属于矿山工业广场及其生产配套设施,或者地下有井巷工程
的,可申请予以保留。矿业权人需承诺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相关规定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一问一答
- 76 -
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相关技术要求,保留的区域不得安排矿
产采掘活动。当地人民政府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山开发
利用实际,承诺在重叠区域内城镇开发建设活动需满足安全
生产生活需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矿业权
人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
175.矿业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处置?
(1)我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炭、铁、铜、金、铝、钼、稀土、磷、
钾盐、石墨、莹石。
(2)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
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
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
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
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
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3)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
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
(4)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市县自
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
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77 -
保护区核查
(5)已取得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
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6)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
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
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
(7)涉及共生伴生的矿产,按主矿种认定和处理。
(8)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矿业权人加强永
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176.地质遗迹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及可能对地质遗
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
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177.自然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活动。拟设置矿业权范围与
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78.森林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森林公园,拟设置矿业权范围
与森林公园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一问一答
- 78 -
179.湿地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湿地公园,拟设置矿业权范围
与湿地公园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0.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拟设置
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
采还是露天开采,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二级国家公益林禁止釆土、釆石、釆砂、露天开釆。拟
设置露天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重叠的,必
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拟设置井工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二
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重叠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
基础建设项目的大中型矿的或不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范
围内布置建(构)筑物,不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
可设置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
叠范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182.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禁止釆土、釆石、釆砂、露
天开釆。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中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论- 79 -
保护区核查
是井工开釆还是露天开釆,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拟
设置露天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山西
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重叠的,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
除。拟设置井工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重叠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和省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的大中型矿的或不在其林地范围内
布置建(构)筑物,不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可设
置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叠范
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183.Ⅰ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拟设置矿业权范
围与Ⅰ级保护林地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
采,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4.Ⅱ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II 级保护林地禁止小型矿山开釆。拟设置小型矿山矿
业权范围与 II 级保护林地范围重叠的,可设置矿业权,但
不得在林地范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或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
途行为。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叠范围
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
- 80 -
185.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矿活动。拟设置矿业权范围与
风景名胜区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所
涉及的矿业权范围都必须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剔除。
186.泉域重点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禁止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
兴建地下工程;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
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4)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
及其他废弃物。
187.汾河、沁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严禁各类破坏三河源区生态环境的活动;
(2)三河源区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源地及水库库区
以外 3 公里的范围内要严禁新建和扩大煤炭、焦炭、选矿、
冶炼、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投产的
要限期关闭。
188.饮用水源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 81 -
保护区核查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主管部
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按照“什么级别+重叠多大面积(或
几处)+怎么处理+是否同意办理登记”模式出具明确的结论
意见,不能只讲事实和依据,不明确最终处置意见。需要扣
除/避让的,应提供具体的面积及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
系)。
189.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的要求是什么?
黄河河道及干流岸线外推 1 公里的范围禁止新设矿业
权;已设采矿权进入该范围的,设为禁采区,不得开采;已
设探矿权进入该范围的,设为禁探区,不得进行工程勘探,
按规定在探转采时扣除与管控区重叠的范围;油气矿业权进
入该范围的,暂不处置,但油气矿业权人不得在该区域内新
增勘查开采工程、设施等,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治理义务履行,
可正常办理延续和其他事项的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范围不得与该区域重叠。一问一答
- 82 -
重叠处理
190.探矿权和采矿权重叠怎么处理?
矿业权登记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
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
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
权重叠,申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
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
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设油气探
矿权申请范围与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
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
的;
(3)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设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
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设油
气采矿权与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设
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
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83 -
重叠处理
的;
(4)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矿业权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
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
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5)与已被政府下达关闭决定的矿业权重叠的。
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
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
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
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其勘查开采活动;露天
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
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
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
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
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191.采矿权相互重叠能否办理登记和许可?
除历史上形成煤矿与煤矿(不同煤层间)重叠,在兼并
重组中批复同意的外,在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仍然有效
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二年期的登记和许可,并颁证通知要求,
尽快完成重叠退出工作。其他煤与非煤出现重叠时,原则上
不予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
- 84 -
192.坐标换算误差形成的矿业权重叠的怎么处理?
历史上矿业权曾使用过 54 坐标系、80 坐标系,现统一
为 2000 坐标系。自 54 坐标系、80 坐标系转换为 2000 坐标
系以及大地坐标转换为直角坐标时,客观上必然存在转换形
成了误差,在恢复到原统一坐标系下不重叠的,且重叠面积
较小(一般以平米计量)登记和许可时,不要求解决重叠问
题,予以正常办理。
193.井口位于矿区范围之外或者他人矿区范围的如何
如理?
矿区范围既包括开采范围,还包括井巷工程范围及露天
剥离范围,因此,井口等工业设施必须位于本矿矿区范围内。
确应地形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的井口位于批准矿区范围之
外的,可将井口及井巷工程扩包于矿区范围内,但应注明扩
包的范围内资源不得回采。若井口及井巷工程位于他人矿区
范围内,则应征得他人矿业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协议。
194.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在办理登记和许可
时应如何处理?
(1)退出重叠区域;
(2)设置禁区;
(3)留设保安矿柱;
(4)不影响勘查开采。
采用如种方式处理,一方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 85 -
重叠处理
面要看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195.存在公路、铁路等压覆矿山如何处理?
对存在铁路、公路等压覆的矿山,根据矿法和有关文件
的规定,登记时暂时换发 2 年期采矿证,并告知申请人按相
关要求作好工作。后续将针对此类情况出台相关文件规定,
按最新规定执行。
196.在办理矿业权审查时,进行查重分析,发现与周边
矿山存在重叠,如何处理?
对于矿业权重叠情况,应区别实际重叠和因坐标转换误
差造成的微小重叠情况。对于因坐标转换误差造成的微小重
叠,市县局及企业说明情况即可。对于实际存在矿业权重叠
的,需按矿业权重叠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197.查重分析中,与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或各类保
护区重叠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
为提高审批效率,三级联办平台提供查重分析功能,但
因各类图层信息均在实时变化,因更新频率原因可能造成数
据有出入。当查重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要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和方式,进一步核实。原则上,涉及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边界等自然资源本部门数据的,以“自然资源一张
图”数据为准,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数据的,以主管部门核查
结果为准。一问一答
- 86 -
198.矿业权可以互调矿界吗?
矿业权在满足晋自然资函〔2024〕742 号文件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互调矿界,办理登记。- 87 -
三级联办运行
三级联办运行
199.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来的矿业权管理系统
是否还能使用?
原矿业权管理系统是原国土资源部研发,自然资源部早
已明确不再进行升级维护,由各地自行建立矿业权信息管理
系统。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矿业权管理系统与现行政策
不相符,无法继续使用。
200.省厅是否统一更新各地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
为保证市县正常办理矿业权的登记、许可,并按规定完
成登簿、发证工作,省厅已统一在三级联办平台建设了市县
通用的矿业权登记、许可审查办理流程,并提供统一配号打
证服务,以满足各地的基本工作需要。但无法提供矿业权信
息数据整理、数据追溯、数据统计等数据库管理服务。各地
应自行统筹建立本级矿业权登记簿及数据库,省厅可提供指
导和技术支撑。一问一答
- 88 -
201.勘查许可证号和采矿许可证号是否继续全国统一
配号?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等行
为,确保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说明,全国勘查
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继续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202.配号途径和格式是否发生变化?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
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要求,
自然资源部已建设新的《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
可通过老配号系统跳转或直接访问。根据新《矿产资源法》,
配号格式有较大变化,配号情形也发生变化,除矿业权登记、
许可事项外,矿业权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事项也需向自然
资源部提交配号(备案)文件。
203.全国矿业权统一编码制度在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上
有什么调整?
为确保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按照最小变动原则,新的全
国矿业权编码由 24 位字符组成,证号第 1 位用字母对证书
类别进行了区分,其中权属证书第 1 位为 D,许可证第 1 位
为 X,其余编码信息与相应矿业权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在最
大限度保留以往证号信息的同时,有效推动矿业权“权证分
离”新管理模式落地。- 89 -
三级联办运行
204.新矿法实施后,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
统配号时,旧的许可证号是否继续沿用?
配号时,新证号自动在原 23 位旧许可证号基础上扩充
1 位;非 23 位证号将不再沿用,按照新配号规则重新生成
24 位证号。
205.新矿法实施后,新的证书格式发生变化,市县如何
领取、打印?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
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要求,
省厅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书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
监督工作。省厅已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了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不动产
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各
市统筹本级及辖区内各县的发证需求,以市为单位向省厅申
领空白证书,并定期将本市证书使用情况报省厅备案。
206.矿区范围坐标过长超过证书可容纳范围,如何处
理?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矿区范围坐标应尽量精简,矿业权
人可自行申请对矿区范围进行优化。如矿区范围坐标确实过
于冗长,一张证书难以容纳,可继续使用空白证书进行打印,
同时标注证书总页数及各页页码。一问一答
- 90 -
207.矿业权人报盘软件中坐标生成面积与三级联办平
台上图计算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因报盘软件为自然资源部统一研发,上传坐标后自动计
算面积,因与三级联办计算口径有区别,造成生成面积存在
误差,申请人无需修改。最终面积以配号系统生成及换发的
证载面积为准。
208.矿业权人填写报盘软件时,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
导致矿区范围自相交、扣除区域与矿区范围相交、扣除区域
自相交等原因,造成无法生成图形,如何处理?
自然资源部报盘软件对矿区范围坐标点存在重叠的情
况进行了规则限制。不仅报盘软件无法通过,配号也无法通
过。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区域超出矿区范围或与矿区范围、
其他扣除范围自相交,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应通过将
扣除区域合并或重新圈定矿区范围等方式优化矿区范围坐
标,解决上图问题。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造成的矿区范围
自相交,短期内确实无法解决的,上报时可联系省厅,省厅
予以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209.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登记与许可是否可同时
申请办理,配号是配一次还是分别配号?按照变更配号还是
延续配号?
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续期)
登记和延续许可,登记办理机关可一次性审查办理。但配号- 91 -
三级联办运行
时应分别提交变更(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配号文件。
210.上报省厅办理的矿业权登记、许可事项,市县审查
意见标准模版中,已有的矿业权办理首次登记和延续时,也
只能选择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取
得的采矿权两种情形,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填
写?
已有矿业权申请办理的首次登记,区别于自然资源部规
定的首次登记,仅代表第一次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因审查
意见标准模版为通用模板,涉及的原探矿权信息、出让采矿
权情况的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待过渡期
结束,自然资源部具体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后,省厅将
根据新政策要求对标准模版进一步修改完善。一问一答
- 92 -
办理结果及送达
211.准予登记和许可的办理结果都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不动产登记证书(采矿权)、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矿
业权抵押权)。
21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果如何送达?
通过三级联办平台报件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
一律在录入机关行政窗口领取。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
申请人需与录入机关工作人员确认结果领取的方式,并按以
下方式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邮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邮寄至录入机关行
政窗口,申请人到录入机关行政窗口领取。
(2)录入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录入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凭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写明工作单位(具体到科室)、
姓名、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手机号),到省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领取后依规定办理。
(3)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 93 -
办理结果及送达
授权委托书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213.送达特别注意事项是什么?
送达必须要领取、送达记录,并长期存档,特别是做出
不予登记、不予许可的事项,务必送达到位,并记录清晰和
保留送达凭证。
214.送达需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批准登记许可后 10 个工作日内。
215.办理结果需要公告吗?
需要。办理结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报“双公示”系统,
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216.颁证通知需抄送哪些单位?
颁证通知主送矿山企业,同时要抄送市县局及涉及到的
部门,如涉及文物的,需要抄送到出具审查意见的文物部门。一问一答
- 94 -
查询服务
217.压覆矿业权如何查询?
相对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查询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应矿业权名称,但涉及项目压
覆的具体资源量需以厅矿保处和自然博物馆组织查询的意
见为准;如需完成压覆审批手续,申请人需取得厅矿保处和
自然博物馆组织评审通过的压覆报告评审意见书后按《服务
指南》规定要求推进办理。
218.什么人可以申请相关资料查询?
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申请查询相关矿业权登记资料。
219.申请资料查询需要什么条件?
(1)矿业权人查询本矿业权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查询申请人身
份证明等材料、查询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95 -
查询服务
书。
(2)利害关系人查询厉害关系矿业权的,应提交矿业
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调查令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查询申请书。委托
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矿业权登记资料以及国家
机关之间共享矿业权登记信息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
执行。
220.申请资料查询的流程是什么?
(1)国家机关、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查询矿业权登
记资料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查询规定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受理查询,并
按程序组织查询,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
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3)查询申请人要求复制相关资料和出具查询结果证
明等,登记机关按内部管理程序规定,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提
供。
(4)申请查询矿业权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
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经批准同意后调取纸质矿业权
登记原始资料。一问一答
- 96 -
221.什么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
(1)申请查询的矿业权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权限的;
(2)提交的申请查询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内容不明确的;
(4)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22.信息查询申请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查询申请书应当包含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
容、查询申请材料、查询结果要求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登
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矿业权信息是否可以自助查询?
省自然资源厅已开通“山西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的查
询功能,相对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模块查询矿
业权查封冻结、抵押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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