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

提问时间:2025-11-25 11:37:26浏览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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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擅长领域: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注册
新矿法已经实施,诸多内容发生了变化,而相 关配套政策规定尚未正式印发,各地和矿山存在各 种各样的困惑,亟待明确要求,更新观念,统一认 识;同时,近期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中也发现各地 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把握标准不统一、处理原则不统 一,为使新矿法执行到位,统一全省标准,让矿业 权人会申请、工作人员会审查,特编制形成《矿业 权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过渡期)》,归纳总结了登 记审批中 19 个方面 223 个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 式,回答了涉及到的审核审查办理和问题处置要 求。但因水平有限,理解和把握难免有偏差,如部 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各业务处室最新规定存在冲 突,仍要以法律法规和各业务处室最新规定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管理处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基本原则 1.新矿法在矿业权登记许可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1 2.矿业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区别是什么?............1 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是什么?........................2 4.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可是什么关系?............................3 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能否一并申请、同时办理?满足什么条 件可同时办理?........................................................................3 6.新矿法实施前已取得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许可证还有效 吗?............................................................................................4 7.矿业权登记时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吗?........................4 8.现采矿权人以转让形式取得采矿权,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时,是否可以用采矿权转让合同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4 9.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 衔接?........................................................................................4 10.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吗?..................................5II 11.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5 办理情形 12.矿业权登记有哪些情形?..................................................6 13.矿业权许可有哪些情形?..................................................7 1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同时办理的情形有哪些?..................7 15.更正登记的情形有哪些?..................................................9 16.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9 17.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10 18.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10 登记簿 19.为什么必须建立矿业权登记簿?....................................12 20.建立矿业权登记簿有什么作用?....................................12 21.矿业权登记簿与不动登记簿有什么区别?....................12 22.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建设?................................................13 23.不登簿的矿业权能办理许可吗?....................................13 24.矿业权登记簿和矿业权权属证书有何关系?................13III 25.登记簿记载事项是如何规定的?....................................14 26.登记簿上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如何生成?....................14 27.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14 过渡期规定 28.什么是过渡期?................................................................15 29.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规定还有效吗?15 30.过期矿业权具备什么条件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手续?......................................................................................15 3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能否办理原矿业权登记?............16 32.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 ..................................................................................................16 33.存在违法采矿及占地行为的,在登记和许可时如何把 握?..........................................................................................16 34.违法罚款未缴纳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17 35.划转的矿业权能否办理转移登记?................................18 36.存在累计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怎么办理登记和许可? ..................................................................................................18 37.煤层气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何时签订出让合同?......18IV 38.煤层气矿业权勘查投入怎么认定?................................19 3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矿业权人有什么要求?................19 40.探矿权需区分勘查阶段吗?............................................19 41.已有矿业权深部或上部开展勘查有什么要求?............20 42.如何认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20 43.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中的计量单位如何规范?................21 44.“资源储量规模”如何认定?........................................22 4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结果公示吗?............................22 4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有哪些变化?........22 47.采矿许可证不再体现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如何 认定?......................................................................................23 48.仍在有效期内矿业权许可证如何申请换发矿业权证和许 可证?......................................................................................23 49.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的采矿权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续期 登记和延续许可?..................................................................24 50.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的矿山还可以办理矿业 权登记吗?..............................................................................25 51.存续年限已超过 15 年煤层气探矿权还可以办理矿业权 登记吗?..................................................................................25 52.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还可以继V 续办理登记和许可吗?..........................................................26 5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票据起算时间如何 确定?......................................................................................26 5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申请坐标有什么要求?................27 办理时限和权限 55.矿业权登记年限和矿业权许可年限如何确定?............28 56.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权限如何划分?............28 57.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提前多长时间提出?............29 58.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决定权限怎么划定?..................................................30 5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受理的审查时限是多长?................30 60.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30 61.要求企业完成补正时间多长?........................................31 62.办理结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送达?................................31 63.市县审查上报省厅的初审时间多长?............................31VI 首次登记 64.什么是首次登记?............................................................32 65.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记”?.. 32 66.首次登记的探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3 67.首次登记的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33 68.首次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34 69.准予首次登记的条件是什么?........................................34 70.首次登记还需要重新进行各类保护区核查吗?............34 71.首次登记发现登记内容与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时,应如何处理?..................................................................35 72.采矿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三叠图”是什么?........35 73.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需要公示吗?....................35 转移登记 74.矿业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是什么?................................36 75.“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是什么?............36 76.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37 77.转移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37VII 78.准予转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38 79.转移登记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38 80.不予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39 81.国有矿山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的,是否仍然需要提供主 管部门同意意见?..................................................................39 8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如何认定?................................40 83.采矿权转让合同有什么要求?........................................40 84.矿业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41 85.矿业权转让行为需要公示吗?........................................41 86.转移登记何时生效?........................................................41 87.转移登记批准有效期如何计算?....................................41 88.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42 89.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完成相关义务履行?....................42 90.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 记?..........................................................................................42 91.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如何办理转移登记和许可?..42 92.存在轮候查封、抵押、过期等情况的矿业权,人民法院 裁定后,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43 93.被裁定的矿业权存在生态恢复治理方务未履行,出让收 益未缴清等情况的,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43VIII 变更(续期)登记 94.是不是所有探矿权续期(延续)时都必须核减面积?44 95.探矿权存续时限是多长?................................................44 96.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记”? ..................................................................................................45 97.原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申请办理变更(续期)登记 及延续许可申请时,矿业权证书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期限起 始日、截止日有什么规定?..................................................45 98.什么情况是规范开采标高?............................................45 99.什么情况是变更开采标高?............................................46 100.增扩上部和下部资源有什么要求?..............................46 101.变更开采矿种有什么要求?..........................................46 102.夹缝资源能否协议出让?..............................................47 103.矿业权可以分立吗?......................................................47 104.矿业权可以合并吗?......................................................47 105.勘查矿种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勘查变更登记?..47 106.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8 107.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48IX 保留登记 108.探矿权什么情况下需申请办理保留?..........................49 109.探矿权最多可以办理多少次保留?..............................49 110.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一般为几年?..............................49 111.探矿权办理保留后,保留期限是否还计入探矿权存续期 限内?......................................................................................49 112.探矿权保留和解除探矿权保留如何办理?..................49 113.探矿权保留后颁发几个证?..........................................50 114.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还需继续办理保留吗?......50 115.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需进行保护地核查 吗?..........................................................................................50 116.办理探矿权保留时用不用核减面积?..........................50 117.探矿权保留登记后,还可以进行勘查吗?..................50 118.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勘查 许可进行勘查吗?..................................................................51 119.探矿权保留后,使用费还需缴纳吗?..........................51 120.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申请转移、变更登记吗?......51X 抵押登记 121.矿业权抵押登记情形有哪些?......................................52 122.抵押登记的条件是什么?..............................................52 123.抵押登记的办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52 124.探矿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53 125.抵押登记部门负责标的物价值的认定吗?..................53 126.抵押登记如何申请办理?..............................................53 127.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如何规定的?..................................53 128.抵押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53 129.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矿业权证和营业执照 吗?..........................................................................................54 130.抵押登记的时限如何规定的?......................................54 131.矿业权存在的消灭风险由谁承担?..............................54 132.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到期的矿业 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54 133.抵押权人必须是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吗?..........55 134.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吗?..55 135.申请抵押矿业权须签订主债合同或抵押合同吗?......55 136.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矿业权能办理抵押登记吗?..55XI 137.已办理抵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的责任是什么?......55 138.矿业权抵押权如何配号?原来办理的抵押公示信息是 否还有效?..............................................................................56 139.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能办理矿业权 抵押登记吗?..........................................................................56 查封(解除)登记 140.查封(解除)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57 141.办理查封(解除)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57 142.办理查封(解除)登记的流程是什么?......................57 143.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矿业权是否可以办理查封(解 除)登记?..............................................................................58 144.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查封登记信息如何处 理?..........................................................................................58 145.已过期的矿业权能办理查封登记吗?..........................58 146.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59 147.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如何 处理?......................................................................................59 148.按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履行哪些责任?..59XII 注销登记 149.什么是矿业权注销登记?..............................................60 150.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矿业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公告 注销登记?................................................................................60 151.探矿权已批准转为采矿权,原探矿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 登记?......................................................................................60 152.注销矿业权的条件是什么?..........................................61 153.被整合矿业权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61 154.注销矿业权和吊销矿业权的区别是什么?..................61 155.过期矿业权既不申请办理登记,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 关如何处理此类矿业权?......................................................61 156.公告注销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62 157.公告注销矿业权是否仍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62 许可审批 158.首次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哪些规定?......63 159.申请许可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有哪些要求?......63 160.首次申请采矿许可对勘查程度有什么要求?..............64XIII 161.申请许可时,申请表的填写要求是什么?..................64 16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65 163.如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65 16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后如何补办?..............66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165.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如何进行评审 及批准?..................................................................................67 166.市、县局出具非油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7 167.市、县局出具煤层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8 168.退出重叠区域的恢复治理义务由谁履行?..................69 169.基金帐户如何开设?......................................................69 170.基金如何提取?..............................................................69 171.基金提取的标准是什么?..............................................70XIV 保护区核查 17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进行各类保护地核查的要求是什 么?..........................................................................................72 173.文物核查最新的要求是什么?......................................74 174.城镇开发边界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4 175.矿业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处置?..........................76 176.地质遗迹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7.自然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8.森林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7 179.湿地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0.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2.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8 183.Ⅰ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9 184.Ⅱ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79 185.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6.泉域重点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7.汾河、沁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 188.饮用水源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80XV 189.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的要求是什么?..........................81 重叠处理 190.探矿权和采矿权重叠怎么处理?..................................82 191.采矿权相互重叠能否办理登记和许可?......................83 192.坐标换算误差形成的矿业权重叠的怎么处理?..........84 193.井口位于矿区范围之外或者他人矿区范围的如何如 理?..........................................................................................84 194.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在办理登记和许可时应 如何处理?..............................................................................84 195.存在公路、铁路等压覆矿山如何处理?......................85 196.在办理矿业权审查时,进行查重分析,发现与周边矿山 存在重叠,如何处理?..........................................................85 197.查重分析中,与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或各类保护区 重叠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85 198.矿业权可以互调矿界吗?..............................................86XVI 三级联办运行 199.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来的矿业权管理系统是否 还能使用?..............................................................................87 200.省厅是否统一更新各地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87 201.勘查许可证号和采矿许可证号是否继续全国统一配 号?..........................................................................................88 202.配号途径和格式是否发生变化?..................................88 203.全国矿业权统一编码制度在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上有什 么调整?..................................................................................88 204.新矿法实施后,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配 号时,旧的许可证号是否继续沿用?..................................89 205.新矿法实施后,新的证书格式发生变化,市县如何领取、 打印?......................................................................................89 206.矿区范围坐标过长超过证书可容纳范围,如何处理?.. 89 207.矿业权人报盘软件中坐标生成面积与三级联办平台上 图计算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90 208.矿业权人填写报盘软件时,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导致 矿区范围自相交、扣除区域与矿区范围相交、扣除区域自相 交等原因,造成无法生成图形,如何处理?......................90XVII 209.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登记与许可是否可同时申请 办理,配号是配一次还是分别配号?按照变更配号还是延续 配号?......................................................................................90 210.上报省厅办理的矿业权登记、许可事项,市县审查意见标 准模版中,已有的矿业权办理首次登记和延续时,也只能选择 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取得的采矿权 两种情形,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填写?..............91 办理结果及送达 211.准予登记和许可的办理结果都有哪些?......................92 21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果如何送达?..........................92 213.送达特别注意事项是什么?..........................................93 214.送达需在多长时间内完成?..........................................93 215.办理结果需要公告吗?..................................................93 216.颁证通知需抄送哪些单位?..........................................93 查询服务 217.压覆矿业权如何查询?..................................................94XVIII 218.什么人可以申请相关资料查询?..................................94 219.申请资料查询需要什么条件?......................................94 220.申请资料查询的流程是什么?......................................95 221.什么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96 222.信息查询申请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96 223.矿业权信息是否可以自助查询?..................................96 基本原则 - 1 - 基本原则 1.新矿法在矿业权登记许可上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1)“一证载两权”变为“两证载两权”。分别为不动 产权证书(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 (2)审批制变为确认制和审批制。矿业权证为行政确 认登记,勘查开采许可为行政审批,合并称为矿业权登记许 可。 2.矿业权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 自然资源空间进行确认登记,划清全民和集体、全民和各级 政府、集体和集体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边界,其中包 括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登记是指矿业权管理机关依 据管理权限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并予以登记。 (1)登记的对象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是河流、 山岭、草原、森林、滩涂、无人居住的海岛和探明储量的矿 产资源。矿业权登记的仅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给矿业权人一问一答 - 2 - 的矿业权。 (2)登记的目的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是划 清四条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方的自然资源 产权制度。矿业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矿业权范围、限期、归 属三个核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3)登记的内容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涵盖了自然 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 及所有者的主体。矿业权登记主要包括矿业权人、范围、矿 种、位置等,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内容要少的多。 3.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1)取得的方式不同。矿业权经矿业权管理机关批准 出让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经房屋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出售购 买取得。 (2)申请人不同。矿业权人为营利法人企业或具有资 质事业单位,不可为自然人,而不动产持有人既可为企业、 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 (3)权限不同。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仅赋 予矿业权人在其登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 品;不动产权是完全的财产权,具有收益、使用、占用的权 利,且有处分的权利。 (4)登记的内容不同。矿业权登记不包括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等。 (5)登记后监管不同。矿业权登记后自然资源等相关基本原则 - 3 - 职能部门要继续履行对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动产登 记后,登记机关不履行监管责任。 (6)登记审查要求不同。矿业权登记除需审查权属清 晰外,还需对义务是否履行、出让收益是否处置、是否存在 重叠、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况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重点是权 属清晰。 4.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可是什么关系? 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 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 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 的制度。使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 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1)登记在先,许可在后。先有权,后才能勘查和开 采,登记是许可的前提条件; (2)许可跟着登记走。登记内容变,许可随之变;登 记被撤回,许可要注销;登记时间到期,许可不再延续,要 保持充分的衔接; (3)满足条件可同步办理。登记和许可使用一套资料 同步办理。 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能否一并申请、同时办理?满足什 么条件可同时办理? 可以一次申请、同时办理。登记和许可的资料、工作全一问一答 - 4 - 部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同时办理。 6.新矿法实施前已取得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许可证还有 效吗? 现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保持“权 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仍为“一证载两权”,原许可证依 然有效。 7.矿业权登记时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吗? 按照相关规定,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均需提供《矿业权出 让合同》,以往签订的价款合同不能代替《矿业权出让合同》。 未签订过《矿业权出让合同》的,需向厅矿业权处申请补签 或按矿业权处要求提供补签合同的承诺,否则不能办理矿业 权登记。 8.现采矿权人以转让形式取得采矿权,申请矿业权登记 和许可时,是否可以用采矿权转让合同代替矿业权出让合 同? 不可以。 9.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 如何衔接? (1)“不变不换”。新《矿产资源法》生效前颁发的仍 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 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基本原则 - 5 - 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2)“不到不换”。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 人应当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 记;其中,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视为探矿权首 次续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 办理探矿权保留。对于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到 期,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 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3)“不需不换”。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登簿生效, 对于抵押、查封等需要登簿,但原矿业权并未取得矿业权证, 无法完成登簿工作的,为完成登簿工作,需要换证登簿。 10.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吗?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业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故矿业权办理登记必须完成登簿。 11.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 (1)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 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2)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情 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一问一答 - 6 - 办理情形 12.矿业权登记有哪些情形? (1)探矿权首次登记; (2)探矿权转移登记; (3)探矿权保留登记; (4)探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并)、 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续期); (5)探矿权注销登记; (6)采矿权首次登记; (7)采矿权转移登记; (8)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开采区域范围登记、缩小 开采区域范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矿 山名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 (9)采矿权注销登记; (10)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 (11)矿业权更正登记; (12)煤层气探矿权人报告后开采登记; (13)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情形 - 7 - (14)矿业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15)矿业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16)矿业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7)矿业权查封(解除)登记。 13.矿业权许可有哪些情形? (1)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3)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扩大勘查区域范围(含合 并)、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含分立)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探 矿权转让); (4)注销勘查许可证; (5)补办勘查许可证; (6)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 (7)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8)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扩大开采区域、缩小开采 区域、开采矿种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变更、采 矿权转让); (9)注销采矿许可证; (10)补办采矿许可证。 1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同时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结合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减化办理流 程,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可以按照合并办理事项一并提出申一问一答 - 8 - 请。合并办理事项设为以下 11 项: (1)探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 勘查许可证; (3)探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 勘查许可证; (4)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勘查许可证 +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勘查许可证; (5)矿业权换发、补发权证登记+补证申请采矿许可证 +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 (6)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变 更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仅适用于煤层气矿业权); (7)采矿权首次登记+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探矿权注 销登记+注销勘查许可证; (8)采矿权转移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 (9)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延续 申请采矿许可证; (10)探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 请勘查许可证; (11)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申 请采矿许可证。办理情形 - 9 - 15.更正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矿业权登记簿登记信息或证 载信息与事实有错误,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因矿业权人申请或填制错误,造成矿业权登记簿 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2)因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通知)有误,造成矿业 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3)因审查(评审)工作和市县级初审失误,造成矿 业权登记簿信息或证载信息与矿业权人实际信息不一致的; (4)因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矿业权资格、属地、地址 等发生变化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 应当予以更正的。 16.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矿业权人可 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矿业权范围发生变化(含首次登记); (2)矿业权人、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发生变化的; (3)矿业权人开采矿种发生变化的(含首次登记); (4)矿业权人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5)矿业权抵押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经司法裁定,矿业权人发生变化的;一问一答 - 10 -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矿业权变更登 记但不涉及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7.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已登记的矿业权,因下列情形导致矿业权发生转移的, 矿业权人可以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 (1)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 产资源的; (2)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 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 (3)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 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4)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施行重组改制的; (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发生转让行为, 需进行矿业权转移登记的。 18.注销登记有哪些情形? 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注销登 记主要解决矿业权灭失或失效后,矿业权人不主动申请办理 注销手续的问题。依职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具 体情形: (1)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矿业 权出让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续期决定的; (2)矿业权人灭失的;办理情形 - 11 - (3)被原矿业权出让部门依法收回的; (4)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了其他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也可以依法依职权办理注销 登记。 一问一答 - 12 - 登记簿 19.为什么必须建立矿业权登记簿? 根据《民法典》第 214 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第 216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矿业权作为物权应当按照物权的管理,建立矿业权登记 簿并予以登记,以维护物权的合法性。 20.建立矿业权登记簿有什么作用? (1)对于矿业权人来讲,是权力的证明文件。 (2)对于管理机关来讲,是监督管理的要求。 (3)对于第三人来讲,是矿业权交易的公信力体现。 21.矿业权登记簿与不动登记簿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是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 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 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而矿业权登记簿登记簿 - 13 - 记录的是矿业权取得方式、勘查开采范围、矿产资源储量、 开发利用方式、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等具体内容。其他管 理要求一致。 22.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建设? 依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省厅系统为各市提供矿业权登 记所需的权证、许可证、抵押证明、查封登记的配号文件生 成、导入配号文件、登簿、打证等功能,满足基本管理需要。 各市如需实现对现有数据进行整理、实现矿权的历史追溯、 矿权统计等更高管理要求,自行联系具有软件开发能力的第 三方公司解决。 23.不登簿的矿业权能办理许可吗?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 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此规定,矿业权设立、变更等需 先完成登记簿记载工作,也就是矿业权登记工作才可认定为 生效。不登簿的矿业权不能办理登记和许可。 24.矿业权登记簿和矿业权权属证书有何关系? 矿业权登记簿是矿业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依据,由登记 机关管理并永久保存,属于官方档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簿包含矿业权的自然状况、权属状态等全部信息,且随 矿业权变动实时更新。矿业权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持有的权利一问一答 - 14 - 证明文件,作为对外展示权利的凭证,记载内容需与登记簿 一致。当两者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登记簿为准。 25.登记簿记载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矿业权登记簿主要记载矿业权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 和矿种等自然状况;矿业权的主体、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 状况;矿业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有关事项;以及矿业 权变动情况。 26.登记簿上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号如何生成? 各级管理机关用户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 统上传矿业权登记配号文件,数据检查通过后,系统按照相 应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矿业权证书证号及不动产单元号。 27.矿业权登记簿如何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定和自然资源部的要求,矿业权登记 后,需将矿业权登记信息汇交至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按照登 记权限,省级负责省级登记的信息汇交,市级负责市级登记 信息汇交。过渡期规定 过渡期规定 - 15 - 过渡期规定 28.什么是过渡期? 自现在起至国家和自然资源部实施新矿法矿业权登记 许可等相关配套规定正式发布之日止,为《矿产资源法》实 施衔接过渡期。 29.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规定还有效 吗?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政策 规定中未明确新矿法实施前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规定作废, 所以相关政策规定在与新规定无冲突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主 要包括 240、241、242 号令和 4 号、6 号文。 30.过期矿业权具备什么条件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 许可手续? 已过有效期限的矿业权需提供有效期届满时,矿业权登 记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在满足现行《指 南》申报要求后,可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手续;有效一问一答 - 16 - 期届满时未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决定 书的矿业权,需提供符合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支持 性文件或政策规定,方可按现行《指南》要求申报。 31.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能否办理原矿业权登记? 已取得划界批复的历史遗留矿山按照“不申请不登记, 有申请再研究”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原划界 批复文件(未过有效期限)仍视为其权益有效的证明材料, 相关登记要求按《指南》规定推进办理。 32.未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能办理登 记吗? 矿业权登记许可时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 合同)约定缴纳完成或处置完成出让收益(价款)及占用费、 滞纳金,原则上未按矿业权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的矿 业权不能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和资源 整合另有规定的除外。 33.存在违法采矿及占地行为的,在登记和许可时如何 把握? 按照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如矿业权人存在 违法勘查采矿及占地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履职到位,对 于履职到位的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其中违法占地以 勘查开采有关的用地为处理范围,不涉及生活、办公设施及过渡期规定 - 17 - 以本企业辖属其他产业用地。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法院的强制 拆除、财政部门的依法没收、公安部门的刑事追究、纪检部 门的责任追究等其他处罚到位的证明材料。 34.违法罚款未缴纳的矿业权能办理登记吗? 对矿业权登记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应处罚到位 后办理采矿登记,但确因经济困难,罚款未全部缴纳的,同 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 (1)具有处罚决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对违法行 为立案调查,事实已查清并作出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已 按规定处理到位。 (2)作出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采矿权人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 12 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批准其延期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且已明确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 时间。 (3)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完成应当缴纳的罚款,并承 诺按规定时间缴纳延期或者分期剩余的罚款;属于国有控股 的企业,需控股集团公司同时出具相关承诺。 (4)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 缴纳罚款,并明确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承诺,确保延期或者分 期剩余的罚款追缴到位。采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截止时间原 则上以批准其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近一次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 2 年。一问一答 - 18 - 35.划转的矿业权能否办理转移登记? 划转的矿业权在明确划转的方式(变更或转让)后,可 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 36.存在累计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怎么办理登记和许 可? 累计查明储量是否增加是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审查的重 点内容之一,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累计查明储量增 加,尚未缴纳出让收益的,应要求予以补缴,但此类矿业权 出让收益如何缴纳,我省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因此,对累计 查明储量增加的矿业权继续按照相关规定颁发 2 年期不动 产权证书(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并要求待相关政策出台 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置。 37.煤层气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何时签订出让合 同? 新出让的煤层气矿业权需先签订合同后申请矿业权登 记和许可。已有矿业权需在申请报件完成会签审查后,审批 处通过公文系统将需签订合同的矿业权面积、坐标及主要信 息发函至油气处,油气处在收到相关函件后完成出让合同的 签订,审批处依据合同完成登记和许可办理。过渡期规定 - 19 - 38.煤层气矿业权勘查投入怎么认定? 过渡期内,煤层气矿业权申请续期登记不再需要提供 “核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续期登记时矿业权人实际投 入情况以油气处考核情况为准。 3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矿业权人有什么要求?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法人 企业。相对应的,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 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联合会等社会服 务机构等。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 探矿权人外,其他非营利法人及自然人不能作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必须为营利法人,存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2 年内不能申请新的采矿权,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 法名单的,不能申请新的采矿权。 40.探矿权需区分勘查阶段吗?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探 矿权登记不再区分不同勘查阶段。原已办理登记的探矿权, 由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自行调整勘查阶段。一问一答 - 20 - 41.已有矿业权深部或上部开展勘查有什么要求?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 无须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而是依据出让合同,符合申请条 件后,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2)涉及此类情况的储量评审备案,予以正常办理,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出让合 同等前置性认定合法的依据。 (3)煤下铝等不需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但已办理的, 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事项按规定执行,正常办理,不受 限制。 (4)煤炭采矿权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无须办理勘查登 记。 42.如何认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原因可以认定为申请人不能预见和人力 不能抗御的强制力量,如疫情、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等 情况,这些是申请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 控制的。 (2)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可以认定为申请人有主观愿 望,并为实现主观愿望付出了努力,实施了相关行为,但最 终没能促成结果的发生,如:政策前后发生了变化、政策调 控予以了限制、申请申报后做出不予许可、评审办理周期过 长造成延误、部门间互为前置协调不一致等情况,为客观原 因造成无法勘查或转采,这些事由并非申请人自身能够解决的 43.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中的计量单位如何规范? (1)矿区面积、勘查面积:2000 国家坐标系,探矿权 使用经纬度“度、分、秒”坐标,其中“秒”保留 3 位小数; 采矿权使用直角坐标,保留 2 位小数;面积的单位为平方公 里,面积保留 4 位小数。 (2)用地、用林、基本农田、文物、红线、城镇开发 边界的面积:均采用“公顷(合计:*亩)”表示。 (3)标高:由高到低,单位“米”表示,不表述为开 采深度。 (4)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固体矿产“万吨/年”表 示,流体、气体矿产“亿立方米/年”表示,或“立方米/ 年”表示。 (5)储量:固体矿产“万吨”表示,气体矿产“亿立 方米”表示,有色金属(铜、铅、锌)“金属量*吨/矿石量* 吨”表示,贵金属(金、银)“金属量*吨/矿石量*吨”表示。 (6)距离:均采用“千米”或“米”表示。 (7)矿权:宗。 (8)资质:件。 (9)项目:个。 (10)煤层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例“3#煤,9# 煤”。 (11)日期:**年*月*日。一问一答 - 22 - (12)服务年限:*年,不到月,例“1.3 年”。 (13)金额:均采用“万元”表示,数量较大可用“亿 元”表示。 (14)品位:铁、铜等矿采用“*%”表示,贵金属金、 银等采用“克/吨”表示,铝土矿采用“A/S”表示。 44.“资源储量规模”如何认定? “资源储量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DZ/T0400-2022)执行,该标准较 2000 年发布的标准有较 大的变化,如煤炭:矿区原煤大型≥5 亿吨、中型 2~5 亿 吨、小型<2 亿吨,调整为大型≥25 亿吨、中型 5~25 亿吨、 小型<5 亿吨;井田原煤大型≥1 亿吨、中型 0.5~1 亿吨、 小型<0.5 亿吨,调整为大型≥2 亿吨、中型 0.5~2 亿吨、 小型<0.5 亿吨。 45.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结果公示吗? 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办理完成后,要通过本级或上级机关 的门户网站公开办理结果信息,同时应在一周内,将办理结 果报送至国家“双公示”系统。 46.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有哪些变化? 相较于过去的勘查许可证,新的《勘查许可证》增加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矿种”,删除了“图幅号”“区 块范围图”;相较于过去的采矿许可证,新的《采矿许可证》过渡期规定 - 23 - 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矿山地址”,删除了“生产规 模”。 47.采矿许可证不再体现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 如何认定? 采矿许可证不再标注生产规模,如果涉及生产规模的认 定以申请书和《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体现的拟建规模为准, 二者不一致时,以《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为准。 48.仍在有效期内矿业权许可证如何申请换发矿业权证 和许可证? 截止矿业权人申请之时,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 1 年的矿 业权,申请换发矿业权证和许可证的,按照“行政确认+行 政许可”中“探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申 请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申请采矿许可证+ 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事项,仅需提供如下资料: (1)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勘查(采矿)许可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由 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4)原勘查(采矿)许可证; (5)矿业权出让合同; (6)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意见(市县自然资源部 门仅填写是否同意进行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意见,不进行相一问一答 - 24 - 关内容审查)。 同时,颁发的矿业权证和许可证涉及的矿业权人、矿山 名称、矿种、范围、期限等内容与原勘查(采矿)许可证一 致。 49.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的采矿权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 原批准服务年限已结束,但《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仍在 有效期内的采矿权,可按下述办法办理续期登记和延续许 可: (1)关于停缓建类矿山的处置。对在《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评审备案后处于停缓建的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说明其一直未生产的,可正常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发证 年限不超过已评审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所明确的剩 余服务年限。 (2)关于生产类矿山的处置。对依据《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认定的服务年限已结束,又提出延续申请的,需提供 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生产监管部门出具停产或未达产能生 产、村庄搬迁、回采煤柱等的证明材料,由原《矿山开发治 理方案》编制单位结合储量年报或储量备案证明对矿山剩余 服务年限出具说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可 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剩余可采 储量科学计算的剩余服务年限。 (3)关于基建、改扩建类矿山的处置。对依据《矿山过渡期规定 - 25 - 开发治理方案》认定的服务年限已结束的基建、改扩建类矿 山,在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生产监管部门说明其基建、改扩 建期间未组织生产或试生产的,可正常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 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已评审备案的《矿山开发治理 方案》所明确的剩余服务年限;如其基建、改扩建期间组织 过生产或试生产的,需提供市/县级应急/能源等监管部门出 具停产或未达产能生产情况等的证明材料,由原《矿山开发 治理方案》编制单位结合储量年报或储量备案证明对矿山剩 余服务年限出具说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后, 可申请采矿权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发证年限不超过剩余可 采储量科学计算的剩余服务年限。 50.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的矿山还可以办理 矿业权登记吗? 根据晋发〔2024〕10 号关于“2025 年年底前未达到相 关要求的矿山,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的要求,2025 年底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工作的非煤矿山,不再办理矿业权 登记和矿业权许可,相关非煤矿山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取得省 厅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续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具体政策执 行。 51.存续年限已超过 15 年煤层气探矿权还可以办理矿 业权登记吗? 根据《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已有煤层气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 15 年的,可以准予延 续 5 年;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 续。当前,累计存续时间已超过 15 年,不符合延续登记手 续办理的煤层气矿业权,不再办理矿业权登记和矿业权许 可,相关矿业权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取得省厅不予受理通知 书,后续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具体政策执行。 52.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还可 以继续办理登记和许可吗? 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颁证通知要求工作的,不予 登记和许可;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上次颁证通知要求完 成相关工作的矿业权,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继续办 理登记和许可。 5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票据起算时间 如何确定? 矿业权办理登记和许可时,原则上需提供矿山自建矿以 来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情况和相关票据,但考 虑到矿山历史延革存在的实际问题,如所有缴款情况和相关 票据无法提供,可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先行提供有明确出让 合同或价款合同所规定的缴款情况和相关票据。涉及矿业权 出让收益、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是否推送至税务部门,可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陈述。过渡期规定 - 27 - 54.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对申请坐标有什么要求? (1)坐标格式。通过系统直接填写会签坐标,填写完 成后可生成相应的 txt 格式文件,需特殊注意事项:①每个 地块单独添加,输入内容为当前所添加地块信息;②圈号每 个地块外圈从“1”开始,当前地块的每个扣除范围圈号相 同,由“2”依次增加,每个扣除范围一个圈号;③坐标必 须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投影坐标;④要件明确需 提供会签坐标的,除提供对应的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 度坐标外还需提供相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坐标。 (2)矿区坐标优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 一矿业权面积计算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O22〕549 号)要求,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在办理业务时对 坐标进行优化。①扣除区域有重叠或共线的,将重叠或共线 的范围优化为一个扣除区域,并做好标注。②扣除区域未完 全位于主区域内(包括扣除区域与主区域共线)的,沿扣除 区域边界优化主区域,优化坐标后不再单独体现被优化扣除 区域。因扣除区域优化造成主区域划分为多个范围的,按多 个主区域范围申报。③扣除指定标高或指定用途不允许开采 的,标注性扣除,不体现于矿证坐标范围,因历史原因造成 的面积差异于下一次换证时更正。④同一采矿许可证内多煤 层的,逐步优化,使上下组煤层切齐。暂因上下组煤层不一 致不能配号的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与自然资源部协调。一问一答 - 28 - 办理时限和权限 55.矿业权登记年限和矿业权许可年限如何确定? (1)探矿权首次登记、续期登记期限均为 5 年(符合 续期规定的,到期后可以续期); (2)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具体 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矿山建设规模为大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30 年;矿山建设规模为中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20 年;矿山建设规模为小 型的,采矿权登记的期限不超过 10 年;(以上情况到期后, 仍有储量的可以续期) (3)矿业权续期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矿业 权有效期截止日次日; (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 许可之日,截至日期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至日期一 致。 56.省市县三级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权限如何划分? 在部最新政策文件颁布前的过渡期内,矿业权登记和许- 29 - 办理时限和权限 可办理权限原则上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晋自然资规 〔2025〕1 号文件规定的矿种登记权限为准,省厅另有文件 单独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要求执行。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2 号)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部分矿种出让登记权限有关 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5〕1 号)规定:自然资源 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 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 14 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厅负责煤、煤层气、 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铪 、铟、锗、镓、铌、钽、铍、铼、硼等 23 种战略性矿产资 源和陶瓷土、耐火黏土、高岭土、铁矾土、地热资源的矿业 权出让登记。各设区市局负责上述 42 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 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原则上 不跨市级行政区划。因矿床条件确需跨市行政区设置的,由 省自然资源厅指定其中一个管辖,涉及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均应出具初审意见。 57.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提前多长时间提出? 为确保矿业权在有效期内完成登记和许可工作,过渡期 内,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20 个工作日 前提出。未在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申报或已过期重新申报的, 应出具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或能够认定为非企业自身原因的证明材料。 首次登记的矿业权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 登记申请。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登记申请的,要经《出让合 同》签订机关确认。 58.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或不予受理,以及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决定权限怎么划定? 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受理、不予受理、登记、不予登记、 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由相应的登记权限机关作出。在省自 然资源厅登记颁证的,市县负责审查上报,提出审查意见, 最终由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市县相同。具体参照晋自然资规 〔2024〕2 号、晋自然资规〔2025〕1 号文件规定的矿种登 记权限。 59.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受理的审查时限是多长? 法定时限为 5 个工作日。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不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做出的视为受理。 60.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 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要及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31 - 办理时限和权限 61.要求企业完成补正时间多长? 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为 10 个工作日。 62.办理结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送达? 法定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63.市县审查上报省厅的初审时间多长? 法定时限为各为 20 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逾期未 审查完成的,要及时上报省厅,建议不予受理。一问一答 - 32 - 首次登记 64.什么是首次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所有没有办理过矿业权登记 的矿业权,第一次申请登记均属于首次登记,包括当前已有 矿业权和新设矿业权。但按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登记相关规 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新设 矿业权属于首次登记,已有矿业权不属于首次登记范围。实 际工作中,已有矿业权在提交变更(续期)申请登记书及相 应的报盘文件的同时,需在申请书中勾选“首次登记”选项 或单独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书,按变更(续期)登记办理矿业 权登记手续。 65.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 记”? 由于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变更或转移 登记等,均属于事实上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故要求 申请人在提供相应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报盘软件后,手动勾选 “首次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标注为“换证首次登记”,- 33 - 首次登记 说明不是矿业权登记规定中的“首次登记”。 66.首次登记的探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油气类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 (2)非油气类申请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 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3)须为独立法人;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 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7.首次登记的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油气采矿权人应 为营利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 同,且在两年内未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问一答 - 34 - 68.首次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 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从报盘软件中找到矿业权登 记申请书,勾选“首次登记”,并将首次登记的相关内容填 到对应的方框内,具体可参考首次登记申请书填报说明根据 出让合同来进行填写。 69.准予首次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 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 关规定; (3)矿业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 同,需要进行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 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70.首次登记还需要重新进行各类保护区核查吗? 新出让的矿业权在首次申请登记和许可时,出让时已完 成的资料要件不需要重新准备,登记和许可时以出让时的资 料要件为准,出让时已完成保护区核查的,登记和许可时不 再要求重新核查。- 35 - 首次登记 71.首次登记发现登记内容与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 致时,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 权和采矿权首次登记,登记范围、矿种和出让合同一致,如 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属于保护区核查等需按相关要求扣除矿 区范围造成矿区范围和面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同意按规定 调整登记内容的,可以正常登记;属于上述情形但申请人不 同意按规定调整登记内容的或其他情形的,需重新签订出让 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登记。 72.采矿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的“三叠图”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时,需 提交三叠图作为资料要件,适用于非油气采矿权办理。“三 叠图”即申请开采区域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 围(已取得划界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3.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需要公示吗? 首次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需进行公示 10 个工作 日,无异议的颁发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县政府。一问一答 - 36 - 转移登记 74.矿业权转移登记适用情形是什么? 矿业权转让导致矿业权人发生转移的,需办理矿业权转 移登记。 75.“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转移登记是指因矿业权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登记。一般 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因生 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由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 各类导致矿业权转移的行为都应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包括 矿业权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涉及的矿业权转移。 变更登记是指因矿业权人名称改变、登记矿种变更、矿 业权续期、矿区范围扩大或缩小等,由矿业权人向登记机关 提出的登记。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进行处置且处置前后矿业权 人不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如分割、合并 矿业权的。 注:此解释说明为省厅的理解。此问题法律界认识一直 不够统一。如果完全按照物权理解,那么股权发生变化,甚 至股权 100%出售也不够成转让,而国务院 242 号令又明确 主体发生变化即构成转让。涉及此类情况时,要具体问题具 体研究。 76.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探矿权转让人为勘查项目原探矿权人。 (2)非油气类受让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 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类受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 (3)采矿权转让人为原采矿权人,受让人(除法院直 接拍卖或裁定的人外)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 国家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4)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7.转移登记申请书内容如何填写? 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封面分别填写申请人与转让人并加 盖公章,同时未办理过登记的,应在报盘软件中勾选转让登 记后,手动勾选“首次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首次换一问一答 - 38 - 证登记”,此时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开采) 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开采)许可证号。 78.准予转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矿业权属无争议。 (3)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持 有矿业权满 5 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 移登记,不受持有探矿权满 2 年的限制。 (4)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 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 5 年限制。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未 查封。 (6)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已按合同进行 有偿处置。 79.转移登记受让人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 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2)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未约定不得转让,且 经抵押权人同意; (3)不存在同一矿业权人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 矿业权单独转让情形的; (4)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需有人民- 39 - 转移登记 法院协助执行文件; (5)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 能转让的其他情形; (6)受让人为外资企业的,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 产业政策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 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80.不予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已 查封的; (2)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约定不得转让,且未 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3)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4)矿业权出让收益尚未处置的; (5)同一矿业权人存在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 业权单独转让的; (6)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持有探矿权证书不足 5 年的; (7)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形。 81.国有矿山办理矿业权转移登记的,是否仍然需要提 供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根据国务院 242 号令的规定,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一问一答 - 40 - 矿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 的批准文件。 8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如何认定? 主管部门,即为政府组成部门,而不是上级管理企业或 者是母公司,即产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出资的主管部门,如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 让的批准文件,是需要盖章正式生效的文件,不能以会议纪 要等形式代替批准文件。 83.采矿权转让合同有什么要求? (1)转让合同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签订,必须有双方 的签字盖章,转让标的矿业权信息准确无误; (2)权属的纠纷以及是否抵押阐述清楚; (3)价款已处置以及相关处置约定清楚; (4)复垦、治理等相关义务的履行约定清楚; (5)合同的生效以批准之日起生效; (6)未获得转让批准的补救措施阐述清楚; (7)合同完整,并加盖骑缝章; (8)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有效; (9)合同内容与申请人申请表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出 具的文件相一致。- 41 - 转移登记 84.矿业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吗? (1)矿业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股权成份或上市 公司的,且潜在受让人是不确定的,要通过国家认可的交易 平台进行转让,并根据转让情况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2)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成份的,其转让行为是 由于减量重组、整合重组等已经明确受让人的,可以通过协 商一致的方式,由企业自主签订转让合同。是否通过国家认 可的交易平台进行,我厅不做要求。 (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包括非国有矿业权人转让 矿业权的,企业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国家认可的 交易平台进行。对采取何种方式,我厅不做要求。 (4)受让人确定后,要依法依规、规范签订转让合同, 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85.矿业权转让行为需要公示吗? 矿业权转让办理登记时,需要在部配号网站和厅门户网 站公示期满 10 个工作日。 86.转移登记何时生效? 矿业权转移登记以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转让合同的签 订时间不能视为生效时间。 87.转移登记批准有效期如何计算?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有效期限与原有效期限一致,符一问一答 - 42 - 合续期登记规定,可以同时办理续期登记。 88.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或按照 出让合同要求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工作;若按照出让 合同仅处置完成应当处置的出让收益,剩余的出让收益应明 确下一步处置要求。 89.转让矿业权是否必须完成相关义务履行? 矿业权办理转移登记需完成相关义务的履行,并需在转 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复垦、治理等相关义务的履行要求。 90.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 登记? 人民法院将矿业权裁定他人的,实质上属于转移登记, 但往往因被裁定的矿业权人不能配合提出转移登记申请,裁 定人无法提供相应登记资料,因此,实际工作中需按变更登 记申请办理。 91.人民法院裁定的矿业权,如何办理转移登记和许 可? 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和裁 定人的申请,先期办理矿业权登记(2 年),待裁定人取得 矿业权证后,完成相应的工作再申请许可审批,取得矿业权- 43 - 转移登记 许可证。对于满足许可条件的,可以同步办理登记和许可。 92.存在轮候查封、抵押、过期等情况的矿业权,人民 法院裁定后,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 此类矿业权在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矿业权登记时, 需全面审查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凡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致函 裁定的人民法院,待裁定的人民法院明确处置意见后,再行 办理登记。 93.被裁定的矿业权存在生态恢复治理方务未履行,出 让收益未缴清等情况的,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 需要求裁定人完成相关义务后,再办理矿业权登记;若 完成相关义务确有困难的,需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 理登记。一问一答 - 44 - 变更(续期)登记 94.是不是所有探矿权续期(延续)时都必须核减面积?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 可证载明面积的 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 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 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 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 5 年内 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 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面积核减:1.通过“公开招标出让” 方式取得的探矿权;2.出让合同中约定不予扣除的探矿权; 3.申请提高勘查程度的探矿权;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需变更登记的,可以不扣减面积,但有效期不延长。 95.探矿权存续时限是多长?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 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探矿权保留的,续期 登记期限中止计算。- 45 - 变更(续期)登记 96.第一次办理矿业权续期时,是否需要勾选“首次登 记”? 由于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变更或转移 登记等,均属于事实上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故要求 申请人在提供相应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报盘软件后,勾选“首 次登记”,或单独提交首次登记申请书,并在“备注栏”中 标注为“换证首次登记”,但不是矿业权登记规定的“首次 登记”。 97.原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申请办理变更(续期) 登记及延续许可申请时,矿业权证书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期 限起始日、截止日有什么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矿业权登记时,起始日应为 原采矿许可证次日,使矿业权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连贯性。但 矿业权许可证书,应从批准之日起算。但两个证书的截止日 应保持一致。 98.什么情况是规范开采标高? 标高外资源为非新增资源储量,证载开采标高与实际情 况不符时,采矿权人可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和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证明材料,申请规范开采标高。不能提 供充分的依据证明申请调整标高范围、资源处置采矿权收益 的,须认定为新资源,按新增资源变更标高方式审批办理。一问一答 - 99.什么情况是变更开采标高? 标高外资源为新增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必须在签订出让 合同并完成出让收益处置后申请变更开采标高。 100.增扩上部和下部资源有什么要求? (1)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考虑,已 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 让采矿权或探矿权。符合条件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向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出让合同及完成的后续相应工作,申请 采矿权或探矿权变更登记。 (2)除煤下铝外,其他非同类矿产的,不具备协议出 让条件。 101.变更开采矿种有什么要求? (1)已设采矿权凡存在共伴生资源的,应申请增列矿 种,并处置出让收益; (2)煤炭矿山可依据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相关政策文 件申请增列和变更开采矿种;非煤矿山可依据储量评审备案 证明申请增列和变更除煤炭之外的其他开采矿种;新增列的 矿种必须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变更开采主矿种还需签 订出让合同; (3)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 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47 - 变更(续期)登记 102.夹缝资源能否协议出让? 根据自然资规〔2023〕6 号文件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 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 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 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 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 300 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以协议方 式取得矿业权,必须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方可办理矿业权 登记。 103.矿业权可以分立吗? 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 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采矿权原则上不得 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当符合矿 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 104.矿业权可以合并吗? 矿业权可以以整合等形式进行合并,并以整合等批复方 案为依据办理矿业权合并登记手续。 105.勘查矿种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勘查变更登 记? 根据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一问一答 - 48 - 的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探矿权勘 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 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变 更登记事项中不再设“变更勘查矿种”事项。 106.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 记? 采矿权人地址发生变化的,可以随其他申请事项一并提 出,不需要单独办理变更登记。 107.生产规模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采矿许可证不再标注生产规模,涉及生产规模发生变化 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49 - 保留登记 保留登记 108.探矿权什么情况下需申请办理保留? 探矿权人已完成勘查工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 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 探矿权保留。 109.探矿权最多可以办理多少次保留? 符合探矿权保留情形的,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 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可以一直申请保留。 110.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一般为几年? 结合 6 号文相关规定,探矿权保留登记一般为五年。 111.探矿权办理保留后,保留期限是否还计入探矿权存 续期限内? 探矿权保留的,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 112.探矿权保留和解除探矿权保留如何办理? 已按原相关规定办理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一问一答 - 50 - 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应 先申请探矿权续期,符合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 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保留情形消除的,探矿权人应当在 6 个月内申请解除保 留。 113.探矿权保留后颁发几个证? 探矿权保留的,仅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原 有勘查许可证需办理注销。 114.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还需继续办理保留吗? 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仍需办理保留登记。 115.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需进行保护地 核查吗? 已保留的探矿权继续申请保留登记时不进行保护地核 查。 116.办理探矿权保留时用不用核减面积? 探矿权保留不进行面积核减。 117.探矿权保留登记后,还可以进行勘查吗? 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后,不得继续开展勘查活动,待探 矿权保留原因解除后,探矿权人应及时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 51 - 保留登记 矿权或恢复勘查许可。 118.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 勘查许可进行勘查吗? 原则上探矿权存续时间未超过相关规定允许时限(不含 保留时间)的,因勘查程度不够,可以申请解除探矿权保留 后,申请探矿权续期登记并办理勘查许可进行勘查。 119.探矿权保留后,使用费还需缴纳吗? 探矿权保留后,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120.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申请转移、变更登记吗? 可以,但需满足转移、变更登记的条件。 抵押登记 121.矿业权抵押登记情形有哪些? 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的情形包括:矿业权抵押权首次登 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122.抵押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已取得矿业权不动产登记证书且矿业权证在有效 期内或未取得矿业权证但现持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此类情况暂不能登簿,需尽快完成换证工作, 实现登簿生效),未被列入政府公告关闭名单。 (2)矿业权不存在被法定机关查封等不准予抵押的情 形。 123.抵押登记的办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矿业权抵押登记,由矿业权出让部门负责办理,省级出 让的,由省厅负责办理;市级出让的,由市级负责办理。- 53 - 抵押登记 124.探矿权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可以,与采矿权相同申请办理登记。 125.抵押登记部门负责标的物价值的认定吗? 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提交 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抵押登记机关不对标的物价值进 行认定、不对抵押金额进行审核。 126.抵押登记如何申请办理? 抵押申请人通过“三级联办平台”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省级登记的矿业权也可通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 户网站(http://zrzyt.shanxi.gov.cn/)”和“山西省政务 服务网(http://www.sxzwfw.gov.cn/)”提出申请。 127.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如何规定的? 矿业权登记机关接收矿业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 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抵押登记 相关信息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128.抵押登记的办理结果是什么? 登记机关为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 押权)”。一问一答 - 54 - 129.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矿业权证和营业执 照吗? 矿业权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信息以矿业权登记机关实时查询数据为准,不再要求申请人 提供相关材料。 130.抵押登记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原则上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证有效期限,未取得矿 业权证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业权到期 未续期被注销的,抵押财产权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 131.矿业权存在的消灭风险由谁承担?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移财产的,按《民法典》第四百零 六条等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存在消灭风险,由抵押人和抵 押权人协商承担。 132.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到期的 矿业权,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新矿法实施前已办理完成矿业权抵押公示的矿业权,原 抵押公示仍然有效,抵押期届满不再抵押的,需要办理注销 登记;继续抵押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抵押权发生变更、 转移的,需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55 - 抵押登记 133.抵押权人必须是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吗? 抵押登记取消了“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要件,也就 是按照新政策规定,凡具备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即符合抵押登记的要求。 134.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吗?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135.申请抵押矿业权须签订主债合同或抵押合同吗? 需要签订,但不是申请抵押登记的要件材料,需在双方 的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 136.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矿业权能办理抵押登记 吗? 按照相关规定,抵押登记需登簿生效,未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的矿业权无法完成抵押登簿。 137.已办理抵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的责任是什么? 矿业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 理矿业权转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矿业权灭失的,登记机关 不予负责。一问一答 - 56 - 138.矿业权抵押权如何配号?原来办理的抵押公示信 息是否还有效? 自然资源部明确,办理矿业权抵押权登机前应先办理换 证,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办理换证和抵押权登记,配号时提交 抵押权配号文件,系统按照相应编码规则自动生成不动权权 证号、许可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和登记证明号。《关于新矿 法实施过渡期内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通知》(晋自然资 发〔2025〕11 号)印发前,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公示仍有效, 《通知》印发后,办理的矿业权抵押权登簿生效。 139.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能办理矿 业权抵押登记吗? 根据相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禁止办理矿 业权抵押登记;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在抵押权人出具对 列入异常名录知情并承担无法移出异常名录风险的承诺后, 可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57 - 查封(解除)登记 查封(解除)登记 140.查封(解除)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 依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矿业权登记机关对矿业权依法办理查封(解除查封) 登记。 141.办理查封(解除)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 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察、税务等国家有权机 关出具的协助查封(解除查封)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142.办理查封(解除)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查封机关要求办理矿业权查封(解除查封)登记时,对 资料齐全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及时受理。登记机关不对查封 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但登记机关认为登记事 项存在异议的,可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并按规定继续一问一答 - 58 - 或者暂缓办理登记。 143.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矿业权是否可以办理查 封(解除)登记? 未单独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 权,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对原矿业权许可证进行查封,但需提 醒查封机关要求矿业权人尽快换发矿业权证,并将换发矿业 权证后实施查封的情况向查封机关反应。 144.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查封登记信息如 何处理? 矿业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后,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将 仍在有效期内的查封信息登记于“矿业权登记簿”中,查封 期限届满未续封的,原查封登记失效不再予以登记。 145.已过期的矿业权能办理查封登记吗? 为确保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矿业权的有效性,如涉及已变 更、已过期或已灭失的矿业权,或者查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等还未设置的矿业权以及部分股权、矿井设施等不属于矿业 权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报告说明相关情况,并 按国家有权机关意见办理。- 59 - 查封(解除)登记 146.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如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 续? 登记机关在办理处于查封状态的矿业权时,要按照国家 有权相关协助查封通知的要求办理,若不符合协助查封通知 要求,要在征得原查封机关同意后,再行办理。特别是涉及 矿业权转移的、抵押的、注销的,必须征得原查封机关的同 意。 147.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 如何处理? 查封期满,未继续查封的,也未申请解除查封的,应视 为自动过期,其查封失效。为慎重起见,涉及转移、抵押、 注销,可征求原查封机关意见。 148.按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履行哪些责任? 登记机关对协助执行查封要求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据 查封机关的要求办理查封即可,但是要尽到提醒的义务,如 矿业权过期,名称、证号不符,矿业权灭失风险等。一问一答 - 60 - 注销登记 149.什么是矿业权注销登记? 矿业权消灭、已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矿业权人放弃矿 业权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150.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矿业权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 公告注销登记? (1)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作出不 予续期决定的; (2)矿业权人灭失的; (3)矿业权被依法收回的; (4)矿业权出让合同解除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探矿权已批准转为采矿权,原探矿权是否需要办理 注销登记? 需办理注销登记,并凭注销原探矿权通知书领取采矿权 证或采矿许可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探矿权转采矿- 61 - 注销登记 权登记和注销登记可以同时办理。 152.注销矿业权的条件是什么? (1)义务已履行完成或明确承接主体; (2)出让收益已缴清; (3)未被抵押、查封; (4)闭坑地质报告已编制完成。 153.被整合矿业权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吗? 不需要,其权益及义务等由整合矿山全部承接,在办理 完成整合转移登记后,其矿业权自动灭失,但为了矿业权管 理数据统计方便,应在登记簿等数据库中予以注明。 154.注销矿业权和吊销矿业权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性质不同。注销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吊销是 被动地被行政处罚。 (2)履行责任不同。注销说明其义务、价值等已全部 处置完毕;吊销后其义务没有完成的,还要继续由其履行。 (3)法律后续不同。注销可继续竞得矿业权;吊销后 2 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 155.过期矿业权既不申请办理登记,也不申请注销,登 记机关如何处理此类矿业权? 在登记机关通知矿业权人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矿业权登一问一答 - 62 - 记或注销的情况下,矿业权人仍不办理矿业权登记或注销的 矿业权,登记机关应在公告 30 个工作日后,直接办理注销 登记。 156.公告注销期间,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告注销期间,矿业权人厉害关系人、第三人、管理机 关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登记机关要慎重研究,对于 注销后可能产生风险的,不予以注销,但需按照自然资源部 的规定,在登记簿等数据库中标注说明。 157.公告注销矿业权是否仍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虽然公告注销进行了公告,但仍需按矿业权注销程序进 行研究、决定、批准注销,以确保注销依法合规,与正常注 销存在的区别只是不需要矿业权人提供申请资料。- 63 - 许可审批 许可审批 158.首次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勘查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指南》要 求准备要件材料,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 理勘查许可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作业。 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经评审通过后,且达到绿 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需提供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 家签字表),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指南》要求准备要件材料,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 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 采作业。 原则上,首次核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内容 应与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情况,需在 上报过程中由初审部门进行解释说明。 159.申请许可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有哪些要求? 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 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一问一答 - 64 - 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 制勘查方案。油气探矿权仅申请缩小勘查区域(含探矿权分 立)的无需编制勘查方案。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 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 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由具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批准。 160.首次申请采矿许可对勘查程度有什么要求? (1)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 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 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 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 要求按照山西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 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 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环境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161.申请许可时,申请表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办理时提供的申请表,需使用部配号系统的制式文件, 按需选择办理事项类别,并根据矿权实际情况,真实、无误 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生成 PDF 文件以及报盘软件。- 65 - 许可审批 162.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和范围如何确定?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许可之 日,截至日期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至日期一致。 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域应当与探矿权登记勘查区域一 致;采矿许可证的开采区域应当与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一 致。 163.如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探矿权消灭、探矿权保留、采矿权消灭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消灭的,矿业权人应当在探矿权、采矿 权消灭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逾期不办理或者矿业权人灭失无法办理的,具有审批权 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注销勘 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办理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 人应同步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 除探矿权、采矿权消灭和探矿权保留的以外,属其他应 当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情形的,具有审批权限的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注销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 上述公告时间应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一问一答 - 66 - 16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需补办的,矿 业权人应持补办申请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申请补办,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 告遗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内容应当与原 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 证遗失需补办的,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遗 失声明满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不再补办许可证,待延续 申请批准后颁发新证。- 67 - 方案编制及义务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165.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如何进行 评审及批准? 过渡期内,非油气探矿权勘查方案由矿业权处组织评 审;油气探矿权勘查方案(含兼探油气的)由油气处组织评 审。非油气矿业权的“四合一”方案和油气的“三合一”方 案,在部未出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前,暂不拆分,按原规 定继续分别由生态修复处和油气处组织评审,审批处按原程 序办理“四合一”备案。如何按照新矿法要求实施批准,待 有关规定出台后,再行研究。原评审通过现仍在适用期内的 “四合一”“三合一”方案在过渡期内仍可作为矿业权登记 的材料和依据,办理相关矿业权审批登记及许可。 166.市、县局出具非油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除探矿权保留外,市、县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照“三 级联办平台”标准审查模板,逐项如实出具企业履行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含:一问一答 - 68 - (1)矿业权人编制相应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及审查、 公告、备案意见; (2)矿业权人按照相应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的年度计划 全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及自然资源等 部门的验收意见; (3)矿业权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开设 基金专户、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基金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 (4)矿业权人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按协 议约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以及监督管理情况。 167.市、县局出具煤层气矿业权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层气勘查开 采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23 号)规定: (1)煤层气企业用地情况、年度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等义务履行情况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审查前置条件;对于审 批登记及许可过程中涉及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与矿区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等技术类报告中规定的相关义务,申请人 承诺履行后即可办理审批登记及许可。 (2)煤层气矿业权人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必须严格按 照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临时用 地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履行相关生态修复义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及检查 验收工作,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形成监管合力,确- 69 -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保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落实到位。 168.退出重叠区域的恢复治理义务由谁履行? 矿业权与各类保护区重叠退出后,该范围的恢复治理义 务仍由原矿业权人承担,办理变更登记及许可完成后,在颁 证通知中应予以明确。 169.基金帐户如何开设?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 号)、《山西省 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 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自然资规〔2024〕1 号)的要求,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其基本 开户行开设基金专户,基金专户开设情况报属地县级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出具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 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的承诺书。拥有多个矿山企 业的矿业权人,须按矿山住所所在县(市、区)分设基金专 户,并由相应矿山企业独立提取与使用基金。矿区范围跨县 (市、区)或设区市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住所所在县(市、 区)开设基金专户。 170.基金如何提取?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晋政发〔2019〕3 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一问一答 - 70 - 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4〕1 号)规定: (1)探矿权人或经探矿权人委托的地质勘查部门应一 次性足额提取基金。已设探矿权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一个月内 提取;新立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证起三个月内提取。 (2)采矿权人按季度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应在本 办法施行后当季度内提取基金,已设采矿权人未完成矿山地 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首次提取基金时,除应提 取本季度基金外,加提本季度应提取基金的 8-10 倍,用于 履行偿还历史欠账义务;新立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证起, 当季度内提取基金。 (3)矿业权人本年度累计提取的基金不足于本年度矿 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费用的,应按照本年实 际所需费用提取。 (4)在矿山服务年限期满前三年,矿业权人需按照相 应文件编写、批复的闭坑报告,预留足额基金,以满足矿山 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测及后期管护等 工作。 171.基金提取的标准是什么? (1)探矿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法人的,按探矿权出让收 益的 5%提取;各级政府出资委托相关地质勘查部门探矿, 探矿权人为各级政府的,由项目实施的地质勘查部门建立基- 71 - 方案编制及义务履行 金专户,按委托合同费用的 5%提取。 (2)采矿权人按下列方式计算: (3)直接销售原矿的: (4)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原矿季度销售收入×矿种 系数×影响系数 (5)非直接销售原矿的: (6)季度应提取基金数额=深加工产品销售收入 ×70%×矿种系数×影响系数 (7)矿种系数依据开采矿种、对矿山环境破坏影响等 因素来综合确定;影响系数依据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以及开 采活动对矿区内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8)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 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提取基金。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 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 开采范围重新确定基金提取标准。 矿业权人内部合作销售原矿的,季度销售价格明显低于 相关部门标准定额,销售单价参照本地区同期同类原矿单价 核算销售收入。 保护区核查 17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进行各类保护地核查的要求 是什么? (1)核查的内容:根据晋自然资发〔2019〕25 号、晋 自然资发〔2023〕56 号、晋自然资函〔2024〕223 号、晋自 然资函〔2024〕695 号、晋文物函〔2025〕408 号等文件规 定,各类保护地核查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森 林公园、湿地公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 林地、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Ⅰ级保护林地、Ⅱ级保 护林地、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泉域重点保护区、汾河、沁 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2)核查的责任主体:保护地核查工作由各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由各级保护地主管部门负责开展。 (3)核查的时限要求:严格限定工作时限,自然资源 部门核查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其他保护地主管部门核查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门致函保护地主管部门进行核 查的事项,保护地主管部门接函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 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73 - 保护区核查 (4)核查意见的出具:核查中发现项目范围与保护地 存在重叠时,保护地主管部门需按照“什么级别+重叠多大 面积(或几处)+怎么处理+是否同意办理登记”模式出具明 确的结论意见,不能只讲事实和依据,不明确最终处置意见。 需要扣除/避让的,应提供具体的面积及坐标(2000 国家大 地坐标系)。 (5)核查的依据:保护地核查要依据经批复的第三次 全国国土调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开展,各类保护地 范围等应为依法有效的数据,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出具的处置意见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核查简化的规定: 1.已按照晋自然资发〔2019〕25 号文件规定开展过核 查的项目,项目范围未发生变化或在原项目范围基础上缩小 的,各类保护地主管部门未反馈保护地发生变化的,原核查 意见仍有效,不再重复核查。 2.县级保护地主管部门已完成核查且核查范围已涵盖 市级核查范围的,市级保护地主管部门不再重复核查。同样, 市级保护地主管部门已完成核查且核查范围能涵盖县级核 查范围的,县级保护地主管部门不再重复核查。 3.分批次建设用地除饮用水源地需进行部门核查外,其 余事项不再进行核查,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前除需对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外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核查并履行相关 核准手续外,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要素 保障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效能的通知》(晋自然资发一问一答 - 74 - 〔2023〕31 号)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173.文物核查最新的要求是什么? (1)根据晋文物函〔2025〕408 号文件要求,申请矿 业权登记和许可时一律重新核查与各类文物重叠情况; (2)核查单位为市级文物部门,由市级文物部门出具 核查意见; (3)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处理要求,提出避让、禁采或 保护性开采等明确的处置意见,给出需避让、禁采或保护性 开采的范围坐标及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论 性意见; (4)涉及文物的矿业权办理完成登记后,要将颁证通 知抄送文物涉及的各级部门,要求加强监管; (5)对于退出区域,要求矿山继续做好矿山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及监测工作。 174.城镇开发边界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新设的矿业权(含探矿权转采矿权),除煤层气、 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外,原则上不得与城镇开发边界重 叠。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实施前, 应充分衔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 控要求,尽量减少地面活动对正常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影 响。 (2)已依法设立的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 75 - 保护区核查 资源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的,申请将矿业权与城镇开发边 界重叠部分保留的,矿业权人应说明理由(附相关印证材 料),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确保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安 全,同时要严格落实矿产开发利用相关规定。当地自然资源 部门要履行城镇开发边界内地面沉降监测等责任。 (3)已依法设立的煤炭等其他矿业权办理延续、变更 的,矿业权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一般情况下,应将重叠 部分从矿业权范围内扣除,并依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 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合理安排开发利用活动。存在以下 情况的,应结合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依据 2020 年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当地国土空间规 划,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 1.核实为城镇建设用地,实际地上建筑物为矿山工业广 场及其生产配套设施,或者地下有井巷工程的,可申请予以 保留。矿业权人应说明理由(附相关印证材料)并承诺保留 的区域不得安排矿产采掘活动,确保地面城镇开发建设活动 满足安全生产生活需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等工 作,矿业权人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自觉接受 监管。 2.核实为村庄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城镇建设用地, 属于矿山工业广场及其生产配套设施,或者地下有井巷工程 的,可申请予以保留。矿业权人需承诺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相关规定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一问一答 - 76 - 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相关技术要求,保留的区域不得安排矿 产采掘活动。当地人民政府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山开发 利用实际,承诺在重叠区域内城镇开发建设活动需满足安全 生产生活需求。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矿业权 人须严格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 175.矿业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处置? (1)我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炭、铁、铜、金、铝、钼、稀土、磷、 钾盐、石墨、莹石。 (2)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 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 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 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 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 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3)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 管理。对于露天方式开采,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井下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 (4)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市县自 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 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77 - 保护区核查 (5)已取得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 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6)矿业权人申请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或扩大矿区范 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 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 (7)涉及共生伴生的矿产,按主矿种认定和处理。 (8)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矿业权人加强永 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176.地质遗迹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及可能对地质遗 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 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177.自然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活动。拟设置矿业权范围与 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78.森林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森林公园,拟设置矿业权范围 与森林公园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一问一答 - 78 - 179.湿地公园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湿地公园,拟设置矿业权范围 与湿地公园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都 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0.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采矿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拟设置 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 采还是露天开采,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二级国家公益林禁止釆土、釆石、釆砂、露天开釆。拟 设置露天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重叠的,必 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拟设置井工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二 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重叠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 基础建设项目的大中型矿的或不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范 围内布置建(构)筑物,不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 可设置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 叠范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182.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禁止釆土、釆石、釆砂、露 天开釆。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中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论- 79 - 保护区核查 是井工开釆还是露天开釆,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拟 设置露天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山西 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重叠的,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 除。拟设置井工开釆矿业权范围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重叠的,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和省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的大中型矿的或不在其林地范围内 布置建(构)筑物,不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可设 置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叠范 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 183.Ⅰ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拟设置矿业权范 围与Ⅰ级保护林地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 采,必须从所涉矿业权范围剔除。 184.Ⅱ级保护林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II 级保护林地禁止小型矿山开釆。拟设置小型矿山矿 业权范围与 II 级保护林地范围重叠的,可设置矿业权,但 不得在林地范围内布置建(构)筑物或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 途行为。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在重叠范围 内布置建(构)筑物,是否发生任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是否同意办理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 - 80 - 185.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矿活动。拟设置矿业权范围与 风景名胜区范围重叠的,不论是井工开采还是露天开采,所 涉及的矿业权范围都必须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剔除。 186.泉域重点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禁止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 兴建地下工程; (2)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3)禁止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 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4)禁止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 及其他废弃物。 187.汾河、沁河、桑干河等保护区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1)严禁各类破坏三河源区生态环境的活动; (2)三河源区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源地及水库库区 以外 3 公里的范围内要严禁新建和扩大煤炭、焦炭、选矿、 冶炼、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投产的 要限期关闭。 188.饮用水源地核查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 81 - 保护区核查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主管部 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按照“什么级别+重叠多大面积(或 几处)+怎么处理+是否同意办理登记”模式出具明确的结论 意见,不能只讲事实和依据,不明确最终处置意见。需要扣 除/避让的,应提供具体的面积及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 系)。 189.黄河临岸矿业权管控的要求是什么? 黄河河道及干流岸线外推 1 公里的范围禁止新设矿业 权;已设采矿权进入该范围的,设为禁采区,不得开采;已 设探矿权进入该范围的,设为禁探区,不得进行工程勘探, 按规定在探转采时扣除与管控区重叠的范围;油气矿业权进 入该范围的,暂不处置,但油气矿业权人不得在该区域内新 增勘查开采工程、设施等,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治理义务履行, 可正常办理延续和其他事项的登记,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范围不得与该区域重叠。一问一答 - 82 - 重叠处理 190.探矿权和采矿权重叠怎么处理? 矿业权登记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 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 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2)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 权重叠,申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 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 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设油气探 矿权申请范围与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 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 的; (3)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设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 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设油 气采矿权与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设 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 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83 - 重叠处理 的; (4)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矿业权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 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 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5)与已被政府下达关闭决定的矿业权重叠的。 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 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 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 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其勘查开采活动;露天 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 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 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 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 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191.采矿权相互重叠能否办理登记和许可? 除历史上形成煤矿与煤矿(不同煤层间)重叠,在兼并 重组中批复同意的外,在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仍然有效 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二年期的登记和许可,并颁证通知要求, 尽快完成重叠退出工作。其他煤与非煤出现重叠时,原则上 不予登记和许可。一问一答 - 84 - 192.坐标换算误差形成的矿业权重叠的怎么处理? 历史上矿业权曾使用过 54 坐标系、80 坐标系,现统一 为 2000 坐标系。自 54 坐标系、80 坐标系转换为 2000 坐标 系以及大地坐标转换为直角坐标时,客观上必然存在转换形 成了误差,在恢复到原统一坐标系下不重叠的,且重叠面积 较小(一般以平米计量)登记和许可时,不要求解决重叠问 题,予以正常办理。 193.井口位于矿区范围之外或者他人矿区范围的如何 如理? 矿区范围既包括开采范围,还包括井巷工程范围及露天 剥离范围,因此,井口等工业设施必须位于本矿矿区范围内。 确应地形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的井口位于批准矿区范围之 外的,可将井口及井巷工程扩包于矿区范围内,但应注明扩 包的范围内资源不得回采。若井口及井巷工程位于他人矿区 范围内,则应征得他人矿业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协议。 194.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重叠的,在办理登记和许可 时应如何处理? (1)退出重叠区域; (2)设置禁区; (3)留设保安矿柱; (4)不影响勘查开采。 采用如种方式处理,一方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 85 - 重叠处理 面要看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 195.存在公路、铁路等压覆矿山如何处理? 对存在铁路、公路等压覆的矿山,根据矿法和有关文件 的规定,登记时暂时换发 2 年期采矿证,并告知申请人按相 关要求作好工作。后续将针对此类情况出台相关文件规定, 按最新规定执行。 196.在办理矿业权审查时,进行查重分析,发现与周边 矿山存在重叠,如何处理? 对于矿业权重叠情况,应区别实际重叠和因坐标转换误 差造成的微小重叠情况。对于因坐标转换误差造成的微小重 叠,市县局及企业说明情况即可。对于实际存在矿业权重叠 的,需按矿业权重叠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197.查重分析中,与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或各类保 护区重叠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 为提高审批效率,三级联办平台提供查重分析功能,但 因各类图层信息均在实时变化,因更新频率原因可能造成数 据有出入。当查重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要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和方式,进一步核实。原则上,涉及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边界等自然资源本部门数据的,以“自然资源一张 图”数据为准,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数据的,以主管部门核查 结果为准。一问一答 - 86 - 198.矿业权可以互调矿界吗? 矿业权在满足晋自然资函〔2024〕742 号文件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互调矿界,办理登记。- 87 - 三级联办运行 三级联办运行 199.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来的矿业权管理系统 是否还能使用? 原矿业权管理系统是原国土资源部研发,自然资源部早 已明确不再进行升级维护,由各地自行建立矿业权信息管理 系统。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原矿业权管理系统与现行政策 不相符,无法继续使用。 200.省厅是否统一更新各地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 为保证市县正常办理矿业权的登记、许可,并按规定完 成登簿、发证工作,省厅已统一在三级联办平台建设了市县 通用的矿业权登记、许可审查办理流程,并提供统一配号打 证服务,以满足各地的基本工作需要。但无法提供矿业权信 息数据整理、数据追溯、数据统计等数据库管理服务。各地 应自行统筹建立本级矿业权登记簿及数据库,省厅可提供指 导和技术支撑。一问一答 - 88 - 201.勘查许可证号和采矿许可证号是否继续全国统一 配号?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等行 为,确保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说明,全国勘查 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继续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202.配号途径和格式是否发生变化?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 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要求, 自然资源部已建设新的《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 可通过老配号系统跳转或直接访问。根据新《矿产资源法》, 配号格式有较大变化,配号情形也发生变化,除矿业权登记、 许可事项外,矿业权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事项也需向自然 资源部提交配号(备案)文件。 203.全国矿业权统一编码制度在矿业权登记和许可上 有什么调整? 为确保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按照最小变动原则,新的全 国矿业权编码由 24 位字符组成,证号第 1 位用字母对证书 类别进行了区分,其中权属证书第 1 位为 D,许可证第 1 位 为 X,其余编码信息与相应矿业权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在最 大限度保留以往证号信息的同时,有效推动矿业权“权证分 离”新管理模式落地。- 89 - 三级联办运行 204.新矿法实施后,通过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 统配号时,旧的许可证号是否继续沿用? 配号时,新证号自动在原 23 位旧许可证号基础上扩充 1 位;非 23 位证号将不再沿用,按照新配号规则重新生成 24 位证号。 205.新矿法实施后,新的证书格式发生变化,市县如何 领取、打印?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 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要求, 省厅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书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 监督工作。省厅已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了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不动产 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各 市统筹本级及辖区内各县的发证需求,以市为单位向省厅申 领空白证书,并定期将本市证书使用情况报省厅备案。 206.矿区范围坐标过长超过证书可容纳范围,如何处 理? 为便于管理,原则上矿区范围坐标应尽量精简,矿业权 人可自行申请对矿区范围进行优化。如矿区范围坐标确实过 于冗长,一张证书难以容纳,可继续使用空白证书进行打印, 同时标注证书总页数及各页页码。一问一答 - 90 - 207.矿业权人报盘软件中坐标生成面积与三级联办平 台上图计算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因报盘软件为自然资源部统一研发,上传坐标后自动计 算面积,因与三级联办计算口径有区别,造成生成面积存在 误差,申请人无需修改。最终面积以配号系统生成及换发的 证载面积为准。 208.矿业权人填写报盘软件时,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 导致矿区范围自相交、扣除区域与矿区范围相交、扣除区域 自相交等原因,造成无法生成图形,如何处理? 自然资源部报盘软件对矿区范围坐标点存在重叠的情 况进行了规则限制。不仅报盘软件无法通过,配号也无法通 过。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区域超出矿区范围或与矿区范围、 其他扣除范围自相交,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应通过将 扣除区域合并或重新圈定矿区范围等方式优化矿区范围坐 标,解决上图问题。因不同煤层范围不一致造成的矿区范围 自相交,短期内确实无法解决的,上报时可联系省厅,省厅 予以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209.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登记与许可是否可同时 申请办理,配号是配一次还是分别配号?按照变更配号还是 延续配号? 已有矿权申请办理延续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续期) 登记和延续许可,登记办理机关可一次性审查办理。但配号- 91 - 三级联办运行 时应分别提交变更(续期)登记和延续许可配号文件。 210.上报省厅办理的矿业权登记、许可事项,市县审查 意见标准模版中,已有的矿业权办理首次登记和延续时,也 只能选择探矿权转采矿权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取 得的采矿权两种情形,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填 写? 已有矿业权申请办理的首次登记,区别于自然资源部规 定的首次登记,仅代表第一次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因审查 意见标准模版为通用模板,涉及的原探矿权信息、出让采矿 权情况的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待过渡期 结束,自然资源部具体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后,省厅将 根据新政策要求对标准模版进一步修改完善。一问一答 - 92 - 办理结果及送达 211.准予登记和许可的办理结果都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证书(探矿权)、不动产登记证书(采矿权)、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矿 业权抵押权)。 212.矿业权登记和许可的结果如何送达? 通过三级联办平台报件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 一律在录入机关行政窗口领取。申请矿业权登记和许可时, 申请人需与录入机关工作人员确认结果领取的方式,并按以 下方式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邮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邮寄至录入机关行 政窗口,申请人到录入机关行政窗口领取。 (2)录入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录入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凭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写明工作单位(具体到科室)、 姓名、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手机号),到省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领取后依规定办理。 (3)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 93 - 办理结果及送达 授权委托书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213.送达特别注意事项是什么? 送达必须要领取、送达记录,并长期存档,特别是做出 不予登记、不予许可的事项,务必送达到位,并记录清晰和 保留送达凭证。 214.送达需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批准登记许可后 10 个工作日内。 215.办理结果需要公告吗? 需要。办理结果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报“双公示”系统, 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216.颁证通知需抄送哪些单位? 颁证通知主送矿山企业,同时要抄送市县局及涉及到的 部门,如涉及文物的,需要抄送到出具审查意见的文物部门。一问一答 - 94 - 查询服务 217.压覆矿业权如何查询? 相对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查询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应矿业权名称,但涉及项目压 覆的具体资源量需以厅矿保处和自然博物馆组织查询的意 见为准;如需完成压覆审批手续,申请人需取得厅矿保处和 自然博物馆组织评审通过的压覆报告评审意见书后按《服务 指南》规定要求推进办理。 218.什么人可以申请相关资料查询? 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申请查询相关矿业权登记资料。 219.申请资料查询需要什么条件? (1)矿业权人查询本矿业权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查询申请人身 份证明等材料、查询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95 - 查询服务 书。 (2)利害关系人查询厉害关系矿业权的,应提交矿业 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调查令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查询申请书。委托 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 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矿业权登记资料以及国家 机关之间共享矿业权登记信息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 执行。 220.申请资料查询的流程是什么? (1)国家机关、矿业权人、利害关系人查询矿业权登 记资料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查询规定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受理查询,并 按程序组织查询,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 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3)查询申请人要求复制相关资料和出具查询结果证 明等,登记机关按内部管理程序规定,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提 供。 (4)申请查询矿业权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 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经批准同意后调取纸质矿业权 登记原始资料。一问一答 - 96 - 221.什么情形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予查询: (1)申请查询的矿业权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权限的; (2)提交的申请查询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内容不明确的; (4)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22.信息查询申请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查询申请书应当包含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 容、查询申请材料、查询结果要求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登 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矿业权信息是否可以自助查询? 省自然资源厅已开通“山西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的查 询功能,相对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模块查询矿 业权查封冻结、抵押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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