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承装修试设施许可证代办介绍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5年第30号令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0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4月10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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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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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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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应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申请三级许可证的,应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 30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30 人;
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 10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15 人;
3.申请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5 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应与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申请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不得重复填报。
第九条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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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 3 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3000 万元;
(二)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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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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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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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
还应分别提供最近 3 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 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材料,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3000 万元;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延续的,均应分别提供最近 2 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 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纸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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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承包或者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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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力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发现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记录,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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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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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经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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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派出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因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且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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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0 年第 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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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废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代办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 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 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 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 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 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 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 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 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 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 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 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10 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 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第九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 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 3 年内应分别 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 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 别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 3000 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 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 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 业绩。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 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 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 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 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 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 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 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 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 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 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 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 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 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 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 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 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 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 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 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 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 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 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 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 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 (修、试) 电力 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 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 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 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 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 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 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 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 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 (修、试) 电力设 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应当查 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 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 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 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 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 和等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 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 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 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 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 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 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 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 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 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 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 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 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 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 法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 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 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 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 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 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 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 力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二、许可证申请条件
许可证申请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不低于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最近 3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 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 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 合格 | 330(220) 千伏 | 110(66) 千伏 | 35 千 伏 以 下 10 千伏 以上 | 无要求 | ||
最 近 3 年 内 从 事 电 力 设 施 安 装 业 务 的 最 高 年 度 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 2亿元(安装业务) | 1亿元 | 3000万元 |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安装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 力相关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或以上 | 中级工程师(或以上) | 初级以上技术资格 | 初级以上技术资格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 30人(中级以上) | 15人(中级以上) | 5人(中级以上) | 无要求 | 无要求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能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无要求 | 无要求 |
高压电工不少于 | 70人 | 50人 | 25人 | 13人 | 5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2. 申请承修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最近 2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活动业绩 | 330(220) 千伏 | 110(66) 千伏 | 35 千 伏 以 下 10 千伏 以上 | 无要求 | ||
技 术 负 责 人 、 安 全 负责人 | 维修管理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力相关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
持证进网作业电工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服 务 指 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
发布日期:2020年9月
实施日期:2020年9月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除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且没有完成信用修复外,且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能发资质〔2017〕70号)
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3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抱杆 | 套 | 3 | 许用轴压大于100kN(容许吊重大于30kN) |
2 | 大型牵引机 | 台 | 2 | 280kN |
3 | 大型张力机 | 台 | 1 | 180kN(4×4.5kN) |
4 | 中型牵引机 | 台 | 1 | 80kN |
5 | 中型张力机 | 台 | 1 | 6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2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 |
3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2 | 抽气速率≥45L/s |
4 | 真空泵 | 台 | 2 | ≥2000m³/h |
四 | 压接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6 | 2000kN |
2 | 液压弯排机 | 台 | 6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全站仪 | 台 | 4 | |
2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4 | |
3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4 | 1-1000Pa |
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6 | |
5 | 钳型电流表 | 只 | 4 | |
6 | 发电机 | 台 | 2 | 12kW |
7 | 电缆输送机 | 台 | 12 | 5kN |
8 | 电缆牵引机 | 台 | 6 | 50kN |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 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质检人员2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二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2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金属抱杆 | 套 | 2 | 许用轴压大于100kN(容许吊重大于30kN) |
2 | 中型牵引机 | 台 | 1 | 80kN |
3 | 中型张力机 | 台 | 1 | 6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1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 |
3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5L/s |
4 | 真空泵 | 台 | 1 | ≥2000m³/h |
四 | 压接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4 | 2000kN |
2 | 液压弯排机 | 台 | 2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全站仪 | 台 | 1 | |
2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4 | |
3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1 | 1-1000Pa |
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3 | |
5 | 钳型电流表 | 只 | 3 | |
6 | 发电机 | 台 | 1 | 12kW |
7 | 电缆输送机 | 台 | 10 | 5kN |
8 | 电缆牵引机 | 台 | 4 | 50kN |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 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 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 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质检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2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金属抱杆 | 套 | 3 | 许用轴压大于100kN(容许吊重大于30kN) |
2 | 电动绞磨机 | 台 | 1 | 5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1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 |
3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5L/s |
4 | 真空泵 | 台 | 1 | ≥2000m³/h |
四 | 压接设备 | |||
1 | 手动液压机 | 台 | 10 | 240kN |
2 | 油压分离式穿孔工具 | 台 | 2 | 0~120mm |
3 | 导线压接机 | 台 | 5 | 1000-1250kN |
4 | 液压弯排机 | 台 | 2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2 | |
3 | 经纬仪 | 台 | 2 |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
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
6 | 钳型电流表 | 只 | 2 | |
7 | 发电机 | 台 | 2 | 8-12kW |
8 | 电缆引线器 | 台 | 1 | 160m |
9 | 电缆输送机 | 台 | 4 | 5kN |
10 | 电缆牵引机 | 台 | 2 | 3kN |
(十二) 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六)专职质检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四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2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双钩 | 把 | 5 | 15~50kN |
2 | 卡线器 | 只 | 10 | |
3 | 紧线器 | 把 | 20 | 10~15kN |
4 | 电动绞磨机 | 台 | 2 | 50kN |
5 | 电缆引线器 | 台 | 1 | 100m |
6 | 电缆引线器 | 台 | 1 | 160m |
7 | 放线架 | 付 | 4 | 10kN |
8 | 放线架 | 付 | 3 | 30-50kN |
三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手动液压机 | 台 | 6 | 240kN |
2 | 油压分离式穿孔工具 | 台 | 1 | 0~120mm |
3 | 导线压接机 | 台 | 1 | 600kN |
4 | 液压压接钳 | 台 | 2 | 160kN |
5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600kN |
6 | 电缆压接钳 | 把 | 2 | 90-200mm² |
7 | 液压弯排机 | 台 | 1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四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1 | |
3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
5 | 钳型电流表 | 只 | 2 | |
6 | 发电机 | 套 | 1 | 5-8kW |
7 | 电缆剥皮工具 | 套 | 2 | |
8 | 线缆硬质切刀 | 把 | 1 | |
9 | 线缆软纸切刀 | 把 | 1 | |
10 | 力矩扳手 | 把 | 2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专职质检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五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1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双钩 | 把 | 2 | 15~50kN |
2 | 卡线器 | 只 | 6 | |
3 | 紧线器 | 把 | 10 | 10~15kN |
4 | 电动绞磨机 | 台 | 1 | 50kN |
5 | 电缆引线器 | 台 | 1 | 100m |
6 | 电缆引线器 | 台 | 1 | 160m |
三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手动液压机 | 台 | 2 | 240kN |
2 | 导线压接机 | 台 | 1 | 600kN |
3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160kN |
4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600kN |
5 | 电缆压接钳 | 把 | 1 | 200-300mm² |
6 | 液压弯排机 | 台 | 1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四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激光或红外线测距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1 | |
3 | 经纬仪 | 台 | 1 |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
6 | 钳型电流表 | 只 | 2 | |
7 | 发电机 | 台 | 1 | 3-5kW |
8 | 电缆剥皮工具 | 套 | 2 | |
9 | 线缆硬质切刀 | 把 | 2 | |
10 | 力矩扳手 | 把 | 2 | 各型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一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3 | 5座 |
二 | 线路维修施工设备 | |||
1 | 金属抱杆 | 套 | 1 | 许用轴压大于100kN(容许吊重大于30kN) |
2 | 高空作业车* | 台 | 1 | 20m |
3 | 高空作业车* | 台 | 1 | 12m |
4 | 放线架 | 套 | 4 | 60kN |
5 | 机动绞磨机 | 台 | 3 | 5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2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参考流量2m³/min |
3 | SF6气体回收装置 | 台 | 2 | 抽气速率≥40m³/h |
4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2 | 抽气速率≥45L/s |
5 | 真空泵 | 台 | 2 | ≥4000m³/h |
四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2 | 2000kN |
2 | 导线压接机 | 台 | 2 | 1000-1250kN |
3 | 电焊机 | 台 | 2 | ≥400A |
4 | 液压弯排机 | 台 | 3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 | 全站仪 | 台 | 1 | |
3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4 | |
4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2 | 1-1000Pa |
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4 | |
6 |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 台 | 1 | |
7 | 介质损耗测试仪 | 台 | 1 | |
8 | 发电机 | 台 | 1 | 12kW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5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二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3 | 5座 |
二 | 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 | |||
1 | 金属抱杆 | 套 | 1 | 许用轴压大于100kN(容许吊重大于30kN) |
2 | 放线架 | 套 | 4 | 60kN |
3 | 高空作业车* | 台 | 1 | 12m |
4 | 机动绞磨机 | 台 | 2 | 5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1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参考流量2m³/min |
3 | SF6气体回收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0m³/h |
4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5L/s |
5 | 真空泵 | 台 | 1 | ≥2000m³/h |
四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2 | 2000kN |
2 | 导线压接机 | 台 | 1 | 1000-1250kN |
3 | 电焊机 | 台 | 2 | ≥400A |
4 | 液压弯排机 | 台 | 3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 | 全站仪 | 台 | 1 | |
3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4 | |
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3 | |
5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1 | 1-1000Pa |
6 |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 台 | 2 | |
7 | 发电机 | 台 | 1 | 12kW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2 | 5座 |
二 | 线路维修施工设备 | |||
1 | 卡线器 | 只 | 20 | |
2 | 紧线器 | 把 | 20 | 10~15kN |
3 | 起重滑车 | 只 | 20 | 20~50kN |
4 | 放线滑车 | 只 | 30 | |
5 | 高空作业车* | 台 | 1 | 12m |
6 | 机动绞磨机 | 台 | 1 | 5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1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参考流量2m³/min |
3 | SF6气体回收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0m³/h |
4 | SF6气体抽真空充气装置 | 台 | 1 | 抽气速率≥45L/s |
5 | 真空泵 | 台 | 1 | ≥4000m³/h |
四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2 | 600kN |
2 | 液压压接钳 | 台 | 2 | 160kN |
3 | 液压压接钳 | 台 | 2 | 600kN |
4 | 电缆压接钳 | 把 | 4 | 90-200mm² |
5 | 电缆压接钳 | 把 | 4 | 16-90mm² |
6 | 电焊机 | 台 | 1 | ≤400A |
7 | 液压弯排机 | 台 | 1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 | 水准仪 | 台 | 1 | |
3 | 经纬仪 | 台 | 2 | |
4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2 | |
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
6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1 | 1-1000Pa |
7 |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 台 | 2 | |
8 | 发电机 | 台 | 1 | 8kW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九、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特种电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四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1 | 5座 |
二 | 线路维修施工设备 | |||
1 | 卡线器 | 只 | 10 | |
2 | 紧线器 | 把 | 20 | 10~15kN |
3 | 起重滑车 | 只 | 10 | 20~50kN |
4 | 放线滑车 | 只 | 30 | |
5 | 手扶绞磨机 | 台 | 1 | 50kN |
三 | 绝缘油、气施工设备 | |||
1 | 真空滤油机 | 台 | 1 | 净油能力6000L/h,真空度<60Pa |
2 | 干燥空气发生器 | 台 | 1 | 露点小于-40℃,参考流量2m³/min |
3 | 真空泵 | 台 | 1 | ≥4000m³/h |
四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2 | 600kN |
2 | 液压压接钳 | 台 | 2 | 160kN |
3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600kN |
4 | 电缆压接钳 | 把 | 2 | 90-200mm² |
5 | 电缆压接钳 | 把 | 2 | 16-90mm² |
6 | 电焊机 | 台 | 1 | ≤400A |
7 | 液压弯排机 | 台 | 1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经纬仪 | 台 | 1 | |
2 | GPS或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3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1 | |
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5 | 数字式真空计 | 个 | 1 | 1-1000Pa |
6 |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 台 | 1 | |
7 | 发电机 | 台 | 1 | 5kW |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4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五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运输工具 | |||
1 | 电力工程车* | 辆 | 1 | 5座 |
二 | 线路维修施工设备 | |||
1 | 卡线器 | 只 | 6 | |
2 | 紧线器 | 把 | 10 | 10~15kN |
3 | 起重滑车 | 只 | 6 | 20~50kN |
4 | 放线滑车 | 只 | 20 | |
5 | 手扶绞磨机 | 台 | 1 | 50kN |
三 | 压接、焊接和切割设备 | |||
1 | 导线压接机 | 台 | 1 | 600kN |
2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160kN |
3 | 液压压接钳 | 台 | 1 | 600kN |
4 | 电缆压接钳 | 把 | 2 | 90-200mm² |
5 | 电缆压接钳 | 把 | 2 | 16-90mm² |
6 | 电焊机 | 台 | 1 | ≤400A |
7 | 液压弯排机 | 台 | 1 | 适用排宽度50-125mm, 厚度5-12mm |
四 | 测量、试验及动力设备 | |||
1 | 经纬仪 | 台 | 1 | |
2 | 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3 | 游标卡尺 | 台 | 1 | |
4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1 | |
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6 | 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 台 | 1 | |
7 | 发电机 | 台 | 1 | 3kW |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3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一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套 | 1 | DC:300kV/5mA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2 | AC:10kVA/100kV |
套 | 1 | AC:5kVA/50kV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套 | 1 | 4000kVA/800kV/5A 30~300Hz |
4 | 局部放电成套装置 | 套 | 1 | 400kW以上 频率大于 100HZDMYR电源 |
5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15kVA/360V 150Hz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台 | 2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0A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2200V/1A |
台 | 1 | 1100V/5A |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交流法 >3-20A |
台 | 1 | 异频法 |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台 | 1 | |
6 | 精密电流互感器 | 台 | 2 | 0.2级 |
7 | 精密电压互感器 | 台 | 2 | 0.2级 |
8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台 | 1 | DC:1A |
9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A |
10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台 | 1 | 数字式0.5级 |
11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台 | 1 | 频响法 |
12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台 | 2 | |
13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台 | 1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14 | 线路工频参数测试系统 | 台 | 1 | 电压10kV、电流30A |
15 | 大电流试验成套装置 | 台 | 1 | |
16 | 在线电流监测电流表校验仪 | 台 | 1 | |
17 | 雷击计数器校验仪 | 只 | 1 | 输出电压0~1300V |
18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0~10000V 200G(Ω)短路电流≥5mA |
19 | 变送器校验仪 | 套 | 2 | |
20 | 气体继电器校验装置 | 套 | 1 |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台 | 1 | 灵敏度 1ppmv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台 | 1 | |
3 | SF6气体密度校验仪 | 台 | 1 | "精度0.2级 压力范围0~1.0Mpa" |
4 | 绝缘油颗粒度测试仪 | 台 | 1 | |
5 | 绝缘油色谱仪 | 台 | 1 | |
6 | 绝缘油闭口闪点仪 | 台 | 1 | |
7 | 绝缘油微水仪 | 台 | 1 | PPM级 |
8 | 绝缘油酸值测定仪 | 台 | 1 | |
9 | 绝缘油PH测定仪 | 台 | 1 | |
10 | 绝缘油自动介质损耗测量仪 | 台 | 1 | |
11 | 绝缘油介电强度测试仪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只 | 2 | DC:5000V |
2 | 兆欧表 | 只 | 2 | DC:2500V |
3 | 兆欧表 | 只 | 2 | DC:500V |
4 | 直流稳压稳流电源 | 套 | 1 | 220V/110V/5A |
5 |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载测试仪 | 台 | 1 | 20V/5A |
6 | 三相调压器 | 台 | 1 | 15kVA |
7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只 | 2 | 测量电流1mA~10A |
(十)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二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套 | 1 | DC:250kV/5mA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AC:10kVA/100kV |
套 | 1 | AC:5kVA/50kV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套 | 1 | 2000kVA/400kV/5A 30~15kVA/360V 150Hz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150Hz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台 | 2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0A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2200V/5A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异频法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台 | 1 | |
6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台 | 1 | DC:1A |
7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A |
8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台 | 1 | 数字式0.2级 |
9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台 | 1 | 频响法 |
10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台 | 2 | |
11 |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 | 台 | 1 | |
12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台 | 2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13 | 输电线路参数测试仪 | 只 | 1 | 异频法 |
14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0~5000V 200G(Ω)短路电流≥5mA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台 | 1 | 灵敏度 1ppmv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台 | 1 | |
3 | SF6气体密度校验仪 | 台 | 1 | "精度0.2级 压力范围0~1.0Mpa" |
4 | 绝缘油色谱仪 | 台 | 1 | |
5 | 绝缘油闭口闪点仪 | 台 | 1 | |
6 | 绝缘油微水仪 | 台 | 1 | PPM级 |
7 | 绝缘油酸值测定仪 | 台 | 1 | |
8 | 绝缘油PH测定仪 | 台 | 1 | |
9 | 绝缘油自动介质损耗测量仪 | 台 | 1 | |
10 | 绝缘油介电强度测试仪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只 | 2 | DC:5000V |
2 | 兆欧表 | 只 | 2 | DC:500V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只 | 2 | 测量电流1mA~10A |
(十)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特种电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八)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九)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三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套 | 1 | DC:200kV/3mA |
套 | 1 | DC:120kV/2mA |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AC:10kVA/100kV |
套 | 1 | AC:5kVA/50kV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套 | 1 | 500kVA/200kV/2.5A 30~300Hz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15kVA/600V 150Hz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台 | 2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0A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1100V/5A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异频法 |
5 | 电容电感测试仪 | 台 | 1 | |
6 | 接地导通测试仪 | 台 | 1 | DC:1A |
7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10A |
8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台 | 1 | 数字式0.5级 |
9 | 变压器绕组变形测试仪 | 台 | 1 | 频响法 |
10 | 有载分接开关测试仪 | 台 | 1 | I≥1A |
11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台 | 2 | |
12 | 氧化锌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 | 台 | 1 | |
13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台 | 1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14 | 雷击计数器校验仪 | 只 | 1 | |
15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2 | DC:0~5000V 200G(Ω) 短路电流≥3mA |
三 | 油、气试验仪器 | |||
1 | SF6检漏仪 | 台 | 1 | 灵敏度 1ppmv |
2 | SF6气体微水测试仪 | 台 | 1 | |
四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0V |
2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V |
7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只 | 1 | 测量电流小于1mA~1A |
(十)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四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套 | 1 | DC:120kV/2mA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AC:30kVA/50kV |
套 | 1 | AC:6kVA-10kVA/50kV |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套 | 1 | "75kVA/75kV/1A 30~300Hz" |
4 | 感应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5kVA/400V 150Hz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高压介质损耗测试仪 | 台 | 1 | 1、介质测量精度为1% 2、电容量精度为0.5% 3、抗干扰变频 |
2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DC:≥100A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500V/5A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5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DC:≥10A |
6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台 | 1 | 数字式0.5级 |
7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
8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台 | 1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9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DC:0~5000V 200G(Ω)短路电流≥3mA |
三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0V |
2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V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只 | 1 | 测量电流小于1mA~1A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须专人专岗;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须专人专岗;
(七)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见以下表格:
五级承试类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表
序号 | 机具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规格 |
一 | 高压发生设备 |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套 | 1 | DC:60kV/2mA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套 | 1 | AC:5kVA/50kV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套 | 1 | 75kVA/75kV/1A 30~300HZ |
二 | 电气测量仪器 | |||
1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DC:≥100A |
2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500V/5A |
3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
4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台 | 1 | DC:≥10A |
5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台 | 1 | 数字式0.5级 |
6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台 | 1 | |
7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台 | 1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三 | 常用仪器仪表 | |||
1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0V |
2 | 兆欧表 | 只 | 1 | DC:500V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只 | 1 | 测量电流1mA~10A |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净资产;
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等文件要求。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山西承装承修承试资质代办13466842245
许可证申请条件
许可证申请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1.申请承装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不低于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最近 3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 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 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 合格 | 330(220) 千伏 | 110(66) 千伏 | 35 千 伏 以 下 10 千伏 以上 | 无要求 | ||
最 近 3 年 内 从 事 电 力 设 施 安 装 业 务 的 最 高 年 度 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 2亿元(安装业务) | 1亿元 | 3000万元 |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 安装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 力相关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或以上 | 中级工程师(或以上) | 初级以上技术资格 | 初级以上技术资格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 30人(中级以上) | 15人(中级以上) | 5人(中级以上) | 无要求 | 无要求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能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无要求 | 无要求 |
高压电工不少于 | 70人 | 50人 | 25人 | 13人 | 5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2. 申请承修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最近 2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活动业绩 | 330(220) 千伏 | 110(66) 千伏 | 35 千 伏 以 下 10 千伏 以上 | 无要求 | ||
技 术 负 责 人 、 安 全 负责人 | 维修管理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力相关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 力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
持证进网作业电工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3. 申请承试类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等级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 | |||||
净资产 |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最近 2 年内具有从事对应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活动业绩 | 330(220) 千伏 | 110(66) 千伏 | 35 千 伏 以 下 10 千伏 以上 | 无要求 | ||
技 术 负 责人 、 安 全负责人 | 试验管理工作经历不少于 | 5年 | 5年 | 5年 | 3年 | 3年 |
任职资格(电力相关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中级工程师以上 | 初级以上职称 | 初级以上职称 | |
电 力 相 关专 业 技 术人员 | 总数不少于 | 50人 | 30人 | 15人 | 10人 | 5人 |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人员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5人 | 无要求 | ||
持证进网作业电工 | 总数不少于 | 60人 | 30人 | 20人 | 15人 | 5人 |
高压电工不少于 | 30人 | 15人 | 10人 | 8人 | 3人 | |
安全管理 | 安全生产组织 | 健全有效 | ||||
安全生产制度 | 健全有效 |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5/09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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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6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于2020年发布,在保障电网建设安全及工程质量、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深入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市场蓬勃发展,对许可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要求,亟须对《办法》进行修订,科学调整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等多项要求,2024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对完善许可管理、优化许可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制度修订进一步压减许可等级,优化许可条件,降低企业申请资质的制度性成本,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最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为做好制度衔接,充分发挥许可监管功效,需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罚款额度等作相应调整,切实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有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是适应新形势下制度建设要求。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聚焦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需结合许可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许可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群众“亮证、用证、验证”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按照依法依规、重点突出、有序实施的原则,修改条款26条、删除1条,重点对许可等级、申请条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依据,细化许可范围。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定义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揽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需要取得许可证。
二是压减许可等级,调整许可条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由五级压减为三级,一级不变,原二、三级合并为二级,原四、五级合并为三级,对应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各级别人员数量及业绩标准,同时规范人员任职条件,明确社保缴纳要求。
三是完善许可审批,优化许可服务。结合资质许可“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工作实际,调整申领许可纸质证照内容,细化许可延续业绩材料,完善许可注销情形,持续加强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规定,加强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调整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依法调整处罚金额,增加信用记录相关规定。
三、在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贯解读,确保《办法》落地落实。一是组织做好许可证换领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持证企业合法权益,实现许可等级压减后行业平稳过渡;二是做好系统技术支持,推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升级完善,确保办法实施后支撑业务顺利开展;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相关电力企业准确了解许可等级、条件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